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情形

時間 2022-01-04 04:45:03

1樓:勤勞的老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李建成律師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4樓:ofweek人才網

如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周律師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辭職: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員工不續訂: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

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即僅有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給勞動者設定違約金):

單位出資培訓:單位出資培訓並與接受培訓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競業禁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錯性解除):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要合法!1.

要獲取員工做出嚴重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充分證據。2.企業規章制度的訂立程式要合法,並且要向勞動者公示,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則制度的規定無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小板板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霸氣航行天下

員工曠工、自動離職。違法國家法律,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

8樓:匿名使用者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按照正常情況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違法,違反廠紀廠規,合同到期,辭職

12樓:綠皮皮冬瓜

1、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

2、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約定條件預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

以上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行為違法 具體和律師聯絡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情形

15樓:周律師說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按上面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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