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規定範疇內,請問肺結核能請多久的假,牽扯到解除合同問題

時間 2022-01-08 14:40:06

1樓:簡簡單單

關於病假,國家有明確規定的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樓:匿名使用者

拖下去是最佳選擇,你要是滿了醫療期,公司就會按照規定給你條換崗位,最後辭退你

1、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2、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3、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仔細考慮下列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於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於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這裡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根據本條規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這裡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根據醫生的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要求單位給你病假。

員工得了肺結核在勞動法中單位該怎麼處理?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企業員工患病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期限的醫療期。具體期限依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

醫療期期滿後,若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5樓:

應該人性化處理;

根據結核專科醫生的意見根據病人具體情況無傳染性或**後即可上班;

如果以肺結核為由辭退員工 則違反勞動法。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外,還必須依照程式進行,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解除勞動合同須經以下三個環節:

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於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主管機關稽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2、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佈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4)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環節。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

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3)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5)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環節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

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式處理等等。

6樓:簡簡單單

如果屬於職業病的話,要去申請職業病鑑定,然後申請工傷認定的。如果是自身疾病的話,可以享受病假的。

7樓:走走s看看

因在單位勞累過度 得了肺結核有人管嗎

在廠裡工作期間得了肺結核,勞動法是怎麼規定之後的工作關係的?

8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9樓:簡簡單單

1、在廠裡工作期間得了肺結核,如果是職業病的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否則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醫療期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0樓:

屬於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11樓:

如果是和工作及工廠提供的工作條件有關係,那應該算作是工傷,如果不是,也可以申請保險救濟什麼的。可以查查新出的勞動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網上有很多類似的案例。

12樓:滄桑的鷹

肺結核屬於職業病的一種,你可以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待遇來處理。

13樓:新中醫

1、醫療期工廠要給全額工資

2、醫療期結束後不能上班的,可以賠償後結束勞動關係

勞動法 在廠得了肺結核可以賠償嗎?

14樓:農菁英

沒有免費,今天我去還要一個月還有300多塊錢呢。

15樓:法律與公正

如果肺結核是工作關係引起的,屬於工傷、職業病,企業應當負全責。

16樓:在九眼樓擊劍的深海魚

我本人,得了肺結核。現在廠裡不負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這是正式職工的樣子,單位肯定能管,放心吧 ,不是有醫療保險麼

18樓:乙丁

現在**肺結核,結核藥是免費的。

還要賠償什麼?

19樓:簡簡單單

1、在廠得了肺結核如果屬於職業病的話,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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