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強烈建議你先好好看一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然後打官司。明白魚和漁的道理吧!
看一遍勞動法很快的、不難理解的。你會很驚訝企業違法用工現象很多很多,原來被老闆剝削了這麼多啊!勇敢去告他們吧!
打完官司之後你會發覺官司原來很簡單,比上班都掙得多了。這就是知識的力量、勇敢抗爭的力量。
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如不服審判結果,再法院一審、二審,各收10元錢。
勞動者辛辛苦苦創造了世界,就得保護勞動果實不被寄生蟲剝奪。
我打過官司,我告訴你吧,很容易的,你肯定勝訴。
首先你必須要訴訟用人單位,讓他主動解聘你,而不是你主動辭職。否則你不能多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的。
2樓:咖啡肉仔搖搖熊
醫療期內的話 公司不能解僱你!
1、如果未到合同期企業無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2、法定節假日未放假的,應該按勞動法規定支付三倍工資。
3、經濟補償金是以你到企業的年限而訂的。你去了一年,就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去了半年就有半個月的。以此類推。
4、你可以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勞仲委)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只要你沒有重大違反企業規章的證據的話一般都會支援員工的,你放心。
最好還是去諮詢一下,畢竟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有的公司在合同裡鑽空子,讓你吃啞巴虧。
3樓:王元頁
醫療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要到你醫療期結束,你應該有3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單方面辭退員工,應該支付賠償。具體到你,可以3個月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暈,請注意: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所以單位叫你寫辭職報告,千萬別寫。
寧可單位開除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如果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又不能勝任新安排的工作時,單位才能辭退。但仍需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此外,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住院期間,是不能開除你的。有什麼疑問,可以繼續問我。
6樓:小窩頭樂樂
大哥你再看看合同內容吧,估計你早違約了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可以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至於補償金,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第三款和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補償您一個月的工資, 也就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共計要支付您兩個月的工資。希望我的回答您的滿意!
我在公司一年半了今年6月才籤的合同,現在公司要強行辭退我,還讓我寫離職申請,我能得到多少賠償,請幫忙
8樓:
1、不要寫什麼離職申請,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通知書,不給書面通知書就堅決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沒有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準時上下班。
2、正常辭退的經濟補償金按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如果違反勞動法辭退的,可以要求兩倍補償。(勞動法第八十七條)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崑山法律顧問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簡要給一下分析:
1、如果你自願簽寫離職申請,你就得不到任何補償或賠償;
2、公司一年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是說你入職的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每月可以領兩份工資。
3、一年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經成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在你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公司辭退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方法:
近12個月平均工資乘以2.
以上,請採納。如需幫助,可追問。
我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解僱了我,也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我,請問公司需要給我經濟
10樓:勤勞的老克
應給予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勞動合同期滿被辭退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
11樓:超級暗礁
不需要,應該合同已經到期了!
問: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就辭退,可以獲得賠償嗎?情況是這樣的,我是6月17日入職,今天老闆突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給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沒有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承擔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錯在先,必須給你賠償,賠償金額是一個月的工資。
公司如果和你有簽訂勞動合同,看勞動合同裡的試用期期限,試用期限在12月31之前的,也就是你還在試用期內,公司不需要賠償。如果超過了試用期限也必須賠償,賠償金額也是一個月的工資。
14樓:相量的明子
當月工資照發,老闆有一千個理由讓員工在公司待不下去,這是沒有賠償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每工作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未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再補償一個月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1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有,沒有的話可以告他
請問公司如果要辭退,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還有任何賠償嗎?
18樓:苦樂人生
符合勞動勞動法第40條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工齡工資補償金。
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齡工資作為補償金。
年假為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300%支付勞動者年假工資報酬。
公司效益不好,勞動者也無過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齡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助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9樓:寂小寞愛上萌妹
1,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這個是合乎勞動法規定,但是你需要公司做出辭退你的正當理由,看是否是因個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還是公司經濟效益原因辭退。如果理由正當都屬於正常辭退,沒有任何賠償,如不正當,可申請經濟賠償。
2,沒有提前通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要求賠償。勞動法規定,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則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簡單說就是你可以索要兩個月工資。另外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經濟補償金評判的標準非常嚴格,很少有拿到的,所以不建議樓主嘗試,索要兩個月工資就可以了。
純手打,望採納
20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考慮公司辭退的理由。
如果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因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等情況的話,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您可以要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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