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剛榮
你如果是原告的話,撤回起訴我記得沒有專門的法條做規定,這個是原告的權利,你想撤隨時撤。也許檢察院在這方面對於公訴案件的撤訴有詳細規定,但對原告沒有具體要求,除非涉及幾種特殊情況,法院不允許撤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了關於申請撤回起訴的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2)、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66、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2)、143、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3)、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158、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5)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6)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7)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8)191、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撤訴由原告帶身份證向立案法院申請辦理。但是,是否允許,由法院裁定。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可以撤回嗎?需要什麼手續?如果可以,費用是多少?
3樓:孽龍華魂
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可以撤回,已經交納的申請費不退還。
二、依據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三、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應當交納申請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
①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②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③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④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⑤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執行程式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終結執行,已經 交納的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可以撤回事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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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強制執行程式的流程:
1、申請法院強制執人寫一份,寫明撤銷執行申請原因和理由。
2、申請法院強制執人把寫明撤銷執行申請原因和理由的撤銷執行申請交到人民法院。
3、撤銷執行申請的法院執行局就會根據申請人的意見,終止強制執行程式。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撤回,已經交納的申請費不退還。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執行程式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終結執行,已經 交納的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5樓:
你案件受理費多少,強制執行費用比那個,差不多,大概打8折左右。
6樓:黃實習律師
可以的,你撤回後法院會終結執行,至於費用,不好說。可參閱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的規定。
7樓:袁愷
原告撤回強制執行,被告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8樓:戚廣利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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