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繼子女與養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異同是什麼

時間 2022-01-18 00:00:04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婚姻法》中的繼子女與養子女法律地位,視其與繼父母間的關係確定:

1、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與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關係相同,是養父母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2、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權利義務與養子女及婚生子女相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

3、未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由於不是養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也無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故其權利義務與養子女(婚生子女)不同。

法律依據請參閱《婚姻法》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樓:蘭州律師蘆律師

如果都是經過合法手續辦理的養手續,都視為擬製血親,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如何認定”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4樓:匿名使用者

繼父母與配偶取得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後,對其有撫養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同時成立。

5樓:匿名使用者

許多觀點認為形成撫養關係一定是在子女未成年時候,但本人觀點:形成扶養關係應與該繼子女的年齡無關,理由是、有些人雖然再婚時子女年幼、但根本沒有在事實上付出經濟及精力,甚至完全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爺撫養。相反、有些人再婚時子女雖已成年,但該繼父母對其投入了大量的經濟與精力扶持繼子女的事業與工作。

或者繼子女事業有成後也回報了曾扶持他的繼父母。在此情形下,他們之間完全具備了相互扶養的條件,因此在法律上應該承認其形成了扶養關係!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有什麼法律規定

6樓:華律網

根據《來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源父或繼母

bai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du的內容:(

zhi1)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其dao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父親再婚 子女與繼母的法律關係

7樓:律師

沒有因為你已經成年

你們之間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關係

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有贍養義務的。

參考內容

10樓:匿名使用者

形成撫養關係的,有。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沒有。

婚姻法中,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係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製

我國夫妻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係,也稱親子關係,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係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12樓:憶浩顏

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所負法律責任對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如在得病時不予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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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方式,依法應為而不為。 為了預防和減少虐待、遺棄行為的發生,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長制封建殘餘的影響;

其次,對於實施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人,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最後,對虐待、遺棄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該法又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裡所說的“扶養”,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扶養、撫養、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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