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墜物砸中身亡,為何現在高空墜物事件層出不窮

時間 2022-01-25 03:45:14

1樓:小爽

高空墜物事件在居民住戶地時常有發生,隨著住戶樓層的增高,路人經過該樓被砸的傷害更大。

樓層越高,居住的家庭也就越多,很多家庭居住在高樓,不會考慮到自己所住地方對他人的影響。他們居住在高樓,看到的都是一片空曠的天空,在陽臺或者擺窗戶上擺放植物或者一些其他生活用品,一個不注意就會從高空墜落。

如果高樓層沒有安裝防盜網物體將會直接從高樓墜落,如果是輕一點的物品影響會比較小,但如果是重物對著樓層越高掉下來的速度越快砸到人之後的傷害越大。

這還是比較好的情況被害人被砸受傷之後還存活,可大部分時候,從高空墜下來的是中午,而且在比較高的樓層開始下落砸中人人生還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即使東西不很重,但是樓層足夠高,它的速度足夠大也是足以使人致死。

居住在高樓層的人,如果沒有很好的不可高空墜物的意識,有心或者無意中將物品從高空墜落,他們可能會想著這麼高的樓層也不會有監控拍到,也不會有人能清楚的看到從哪一個樓層掉下來,所以他們也不會很在意。

無論是為了他人的生命或者自身的素質高低,我們都應該杜絕高空墜物,愛護他人的生命,從自己的行為做起。

2樓:梨魚冬

我覺得還是素質問題吧,高樓拋物一般都知道比較危險 可是還是有人要去 這歸根結底就是素質的問題

3樓:職場達人肥乎乎

高空墜物的新聞實在是多的不可數,有些人就喜歡開著窗戶然後晒一些東西,或者是放花盆之類的。

4樓:不甜的糖

有些是孩子不懂事,往窗外丟東西,有些是大人不小心弄丟下去,有些是大風刮下去,大家行走的時候,要時刻注意

5樓:職場解惑七七

現在高空墜物事件層出不窮,主要是因為樓層越來高居住的人就更多安全隱患也就越大。

6樓:小貓不吃醋

主要就是環境的治理不行,小區的治理不行,很多人還是素質不行,所以就是從出不窮

7樓:

因為現在人們居住的樓房越來越高,都會有一些物件放在陽臺,難免會有意外發生。

8樓:哈橙寶寶

個人覺得高空拋物的人沒有素質,隨手就拋,沒有考慮後果,道德觀念意識淡泊

深圳孩童被高墜窗戶砸傷離世,你經歷過高空墜物事件嗎?

9樓:朝氣蓬勃的大喇叭

我沒經歷過,但是我看到我們小區的業主被高空墜落的扳手砸傷,差點出人命,真的很嚇人的

10樓:切粉哇卡卡老爺

我也見過掉東西。是不是意外。還好沒有傷到人。

11樓:摯愛翡冷翠

經歷過,走著走著就在面前掉下一袋垃圾(西瓜皮),非常驚險啊,差一點我要是走快一點就被砸了!關鍵是不是那種矮樓,最高三十幾層的樓我向上一看,根本看不出是哪個窗戶扔掉的。

這種純粹是非常沒公德心的了,垃圾啊肯定是故意扔的,多走幾步樓道里有垃圾桶的好伐,能累死嗎。

窗戶這個,我記得有要求是超過一定高度不可以做外開窗戶,都得向內開。

12樓:承振凱

在城市小區內居住,最讓人害怕的是空中墜物,因為你無法預料,什麼時候墜落下來什麼東西。

記得有一天早晨,我早練回來,在樓下正和一位大姨說話,突然,我感覺到脖子突然疼痛一下,原來是一個燃燒的菸頭,落在我脖子上。我迅速的抬頭搜尋菸頭的出處,原來是五摟上的一位大叔扔的。因沒有對我造成很大傷害,就不了了之。

在小區內碰到高墜物體事件,不容忽視,希望人們能提高個人素質,不要再發生類似事件。

13樓:林中小月

昨天下午也被六樓潑了一身髒水,太氣人了,剩茶水夾雜著菸蒂還有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從樓上潑了下來,根本就不看樓下有沒有人走路,找了物業,保安說你去找他,找了過後尋思一下不是滋味,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法律,如果造成**的物業也有連帶責任的,這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

14樓:未來可期的大海

宅男一個 很少出門就很少遇到高空墜物事件 運氣不好 喝口水都會被嗆到 平時少在高樓下玩耍 畢竟並不是每個人素質那麼高 總會有人往樓下扔菸頭啊 扔一些小垃圾 吐痰啊

15樓:

高空墜物真是很不道德給他人自己帶來很多的痛苦,我本人沒有經歷過但是感覺到這件事真的挺可怕的,但願大家都警醒,類似的情況不要發生

16樓:混cos男子力

沒有,如果真的是高空墜物到我身上我估計就被砸死了,非死即殘吧

但是上學的時候樓上班級喜歡從樓上潑水就很噁心了

17樓:

有看過樓上有扔雞蛋的,被物業罰款過一次,然後就老實了

18樓:

高空墜物砸傷的事情,其實層出不窮。本人雖然沒有親身經歷過,但是我們這個城市都出現過好幾例,我還為此捐過款。上次呢,是一個男生在街上走路過一個廣告牌匙廣告牌突然打下來打中頭部,不過還好,幸運的是人搶救過來了,不過留下了後遺症。

深圳那個小男孩兒。這樣的悲劇不知道怎麼才能避免。其實應該呼籲主管部門嚴肅的追究事件的責任人。

就好像以前嚴打一樣,從重從嚴從快處罰。看這麼做,是不是有所改善?

19樓:

我經歷過。有一天我下班回家走到樓下突然聽彭的一聲一袋子垃圾報了下來嚇了我一跳。我招頭一看正好看到那人原來是他我不感相信…一切都明白了。人不可貌相啊!

20樓:步楠

我反正是沒有,那是意外還是什麼,如果是意外的話也是太不注意了,太可憐了。

21樓:

我經歷過,我在我車上等人,然後不知道從幾樓掉下來一個裝胡椒粉的玻璃瓶,直接車玻璃就碎了,還好沒砸到我,但是沒找到具體是哪家都不承認。最後自己認倒黴了。

22樓:來自臥龍山含蓄的夏侯淵

經歷過高空墜物,只不過東西比較小,沒有砸傷而已。 現在高層越來越多,有關高層墜物的安全教育必須跟得上。

23樓:可愛的丹妮

沒經歷過,但是這種經歷都是非常嚇人的。

24樓:

深圳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窗戶砸傷離世,這是一件很悲傷的事情,也給世人一個警醒,現在高層建築越來越多,有關高空墜物方面,和高層建築在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等方面的培訓和安全教育還沒有同步跟上,所以諸如花盆啊,一些雜物啊隨意掉落,直接威脅行人的安全,我居住的小區樓層倒是不高,最高的才七層,我就親身經歷過從天而降的垃圾袋和果皮核等,所以我覺得提高全民的意識才是必要的,另外物業也要定期進行聯合檢查,保證各項裝置設施不要

墜落,只要引起全民的足夠認識,類似悲劇才不會再發生。

25樓:石新實藝

沒經歷過,但是可以想像得出場面的悲慘景色,所以提倡各位朋友,走路一定要高度小心上面,一旦巧遇,可不是鬧玩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經歷過,一步之遙就趕上了。罵他缺德他躲在房間不敢露面!

高空墜物責任該歸誰?

27樓:華律網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比較嚴重。毋庸置疑,具體侵權人就在建築物使用人範圍內,但是,很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中在客觀上無法查明究竟是誰實施的侵權行為,即因果關係證明出現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讓受害人自擔損害後果的話,這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也會縱容侵權行為,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同樣令其無法接受,畢竟具體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人客觀上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因此,法律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即由樓上的人全體平均補償給受害人,這個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他可能是承租人、還可能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

以補償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自己不存在因果關係,排除因果關係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免除責任。

28樓:楚愛麗心

近年來,高空墜物傷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例層出不窮,責任如何釐定,也一直是實踐中紛爭解決的難題。近日北京一則高空墜物傷人案件,又將此難題推上風口浪尖。

5日,有網友稱在海淀區知春路錦秋車庫出口,一路人被大風颳落的墜物砸中頭部。現場**顯示,一名路人躺在地下車庫門口,頭部流血。北青報記者從錦秋家園物業處瞭解到,今早確有一名行人被砸,被砸路人已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砸傷行人的木板已被相關部門拿走進行鑑定。

據介紹,該被砸路人為開放性重度顱腦損傷,目前正在做手術搶救中。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2023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責任認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墜物砸傷,卻不知道墜物來自具體何處。

對於前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於後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由於該條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出現不同的裁決。比如,2023年,濟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終判定無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具體法條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對各方責任界定明晰,實踐中,主要的難點在於各方責任承擔比例。以大風天的住宅墜物為例,砸傷路人,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如果有租戶的話,租戶和業主又各應該承擔多大比例,需要根據具體形勢加以判斷。如果是綠化樹木被颳倒傷人,則要看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應盡之責。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援,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

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定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爭議主要**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與第八十五條的歸責原則不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另外,第八十五條屬於侵權責任,而第八十七條由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所以,法律界定為補償責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

而且,這種補償責任不屬於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按份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則是指,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

雖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決加害主體不明情況下的受害人救濟,希望藉此機制激勵業主提供證據,減少受害人損失,但是,該條款自出臺至今也並非沒有不同聲音。比如,有學者就認為,此舉雖然可以分攤責任,填補區域性損害,卻很容易傷害整體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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