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開除了不夠公司,我自動辭職了,要扣工資,這個說法合理嗎

時間 2022-02-01 20:07:13

1樓:雨人樂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果你沒有按勞動合同完成規定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扣你的工資是合法的,希望能幫助你,滿意點贊,謝謝。

2樓: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來自下楓橋友好的芥藍

試用期也應該有工資的,不過肯定不多。但如果是你自動辭職,或者給人家造成停工停產的損失,你自己也得負點責,關鍵看你們勞動協議如何簽訂的,遵照合同,肯定是沒錯。

4樓:老樑聊生活

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試用期期間因為自己能力不夠被辭退會得到公司的補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期間因為自己能力不夠被辭退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補償義務

6樓:愛笑的賽宗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宋公明勅徵方臘[6] 創作背景編輯

新員工入職後試用期不夠半個月就離職,工資是否要發放給他呢?

8樓:

當然要發了,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提出離職,工資應該按實際工作日結清

9樓:戚廣利

應當給新員工發放工資的。

10樓:簡簡單單

1、新員工入職後試用期不夠半個月就離職,工資應支付給員工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1樓:雲切留住

要發那有沒有造成公司的直接損失?如辦公用品未歸還,與他本人交涉後不願歸還的,可以按照實際金額在其工資中扣發。這個也需明確告知。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發了,但是沒辦離職手續可以按曠工處理的。如果你們公司的規定是曠工一天按事假兩倍扣的話,而且,如果曠工三天就算自己離職的話,你還只能扣6天的工資。這要看你們公司的人事制度是怎麼規定的了。

當然,事先必須告知對方,並且通知對方辦理離職手續

13樓:小龍蝦

應當發的,問題是你們有沒有告知他要來辦離職手續呢?

試用期6個月,還有幾天就被公司辭退,說我匹配度不夠,我要求公司賠償可以嗎 5

14樓:自由薄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四、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有點難辦,不過可以爭取讓對方賠一個月工資,這比較實際,也是流行的做法。看來你得另找工作了,祝你好運!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簽了幾年的?只有簽了3年或以上的合同,試用期才是6個月。首先,瞭解試用期合法否,合法的話,被辭退,是一般很難再要求賠償的;如果不合法,那是可以協商解決或仲裁。

17樓:匿名使用者

籤合同了嗎?簽了就好賠點,沒簽的話就天天找他們去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18樓:麥積財稅

要的。根據社保法規定,在員工入職當月和離職當月,單位都要為其繳交社保費。

1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不足一個月工資,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如果你個人想交當月的社保,可以維持交當月的社保。

20樓:匿名使用者

●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號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或者公司會規定必須幹滿一個月,否則企業繳納的部分也將由個人承擔。

當然這些知識企業內部規定,那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說的呢?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也規定,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否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1)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2)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3)《保險法》明確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離職當月,對社保費用繳納個人只需要繳納法律規定的個人社保費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對離職員工社保費用進行「佔比」、或者「全額」由個人繳納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四、六十,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21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勞動者有出勤滿15天,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為其繳納社保。

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

社保依據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記錄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那麼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2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合同,但勞動者工作不足一個月提出辭職,那麼單位還沒有為其購買社保的,因此,勞動者離職當月沒有產生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3樓:益倩倩

實際上這個是你們單位自己的決定,如果他的工資夠扣當月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最好繳納,實際上這些東西沒有政策的東西,做事要人性化一些嗎?

你好!我入職試用期剛結束,公司就以「我跟部門溝通不夠為由」辭退我,這種情況我可以要求公司經濟賠償嗎

24樓:淮安浙江人

原則上應該是可以的。

一、在試用期內公司沒和我籤勞動合同,沒買社保;

這二條,公司都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另外,社保是強制性的,公司必須補交。

二、公司的理由,是常用的,其實公司很難證明其理由,申請仲裁時,你贏的機會更大。

1、未簽訂合同時,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2、退一步,你從事的職位是招聘說明或者職位說明書上有沒有明確要求溝通能力,並明確說明溝通能力好壞的標準。如果沒有,或約定不明,公司很難舉證你是如何不勝任的。仲裁時,是否符合錄用標準,法律規定由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並且這個錄用條件必須事前告訴勞動者(你)。

否則就視為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選擇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三、你的重點是收集好證據,主要是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在202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的規定: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可以結合以下憑證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實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證明。

在此,提醒你要多注意蒐集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證據,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後沒有任何證據的被動局面。法律雖然認可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但是實踐證明,爭議發生以後,其他勞動者往往因為各種原因而不願意或者不能出庭作證。還有一點,有些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能以買房買車辦信用卡等各種理由讓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個收入證明毫無疑問是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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