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故被辭退了,能向勞動局投訴公司嗎

時間 2021-05-07 20:01:48

1樓:伊克賽赫

1、入職沒有籤合同,公司存在過錯。試用期也必須籤合同,在合同裡才能約定試用期,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該提前三天通知。

3、如果你在職期間,有加班、節假日加班,可以要求加班工資,平時加班按工資的150%支付,假日加班按工資的200%支付,節日加班按工資的300%支付;

4、如果你沒有休年假,按照你的工齡,一個月應該有1天左右的年假,沒有休息的話也可以要求三倍工資;

5、你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工資條,考勤記錄等屆時向社保提供,實在沒有可以找證人作證。

6、最後說一句,生活很無奈,現實很骨感,人生十有**不如意,看開一點,生活還是美好的,別把自己氣著了。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了,能向勞動局投訴公司嗎

2樓:伊克賽赫

1、入職沒有籤合同,公司存在過錯。試用期也必須籤合同,在合同裡才能約定試用期,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該提前三天通知。

3、如果你在職期間,有加班、節假日加班,可以要求加班工資,平時加班按工資的150%支付,假日加班按工資的200%支付,節日加班按工資的300%支付;

4、如果你沒有休年假,按照你的工齡,一個月應該有1天左右的年假,沒有休息的話也可以要求三倍工資;

5、你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工資條,考勤記錄等屆時向社保提供,實在沒有可以找證人作證。

6、最後說一句,生活很無奈,現實很骨感,人生十有**不如意,看開一點,生活還是美好的,別把自己氣著了。

3樓:卓行天下

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申訴舉報,主張違法解聘的補償金,**12333可詢問所需資料和流程。

4樓:個人行家

不能。。

試用期,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考核期間。

在這個期間內,雙方都有選擇權。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認為你不符合該崗位用工要求,因此辭退你,這個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只有在簽署了正式用工勞動合同之後,企業無故辭退員工,勞動局才會接受投訴。試工期之內的投訴無效。

5樓:小竹子姐姐

沒用,試用期是公司考核自己,正式錄用了才可以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去買東西,你試用了一下,感覺不爽,那你會買嗎?如果你不買,那對方是不是也要讓你賠錢呢?

試用期內被辭退,去勞動局投訴是否有用

7樓:愛喝粥

1、入職沒有籤合同,公司存在過錯。試用期也必須籤合同,在合同裡才能約定試用期,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該提前三天通知。

3、如果你在職期間,有加班、節假日加班,可以要求加班工資,平時加班按工資的150%支付,假日加班按工資的200%支付,節日加班按工資的300%支付;

4、如果你沒有休年假,按照你的工齡,一個月應該有1天左右的年假,沒有休息的話也可以要求三倍工資;

5、你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工資條,考勤記錄等屆時向社保提供,實在沒有可以找證人作證。

6、最後說一句,生活很無奈,現實很骨感,人生十有**不如意,看開一點,生活還是美好的,別把自己氣著了。

無故辭退員工,請問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嗎

8樓:歌聲好聽哈哈哈

老闆們如果想辭退員工,可以找一萬個理由!其實就是不待見您了,這種情況即使挽留您都不應該在那裡做下去了!有句話說得好,此處不養爺,自有養爺處 ,處處不養爺,也去賣豆腐。

投訴或仲裁,沒勁,生不起那個閒氣!

9樓:廣州遊戲人生

事實上,沒人會理你!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可以通過仲裁申請賠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被辭退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1個月工資。

因為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了。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11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一個雙向選擇期,你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選擇走人,用人單位也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中止勞動關係,所以你沒法申請賠償。

13樓:翥行之左

是否籤合同,合同是否註明?三個月未滿的一般仲裁不了,

14樓:

一般試用期都是會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沒有賠償金的。這不屬於無故辭退。單位可以說你工作能力沒有達到他們的預期要求,這也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一種。

比如說你無法按時按要求質量完成佈置的工作,這個只能由著他們佈置了。有的時候只是你覺得無故被辭,而單位可能顧及你的面子沒有當面說明而已,自己要反思一下自己有什麼不足,在下次工作中吸取教訓。之前有個同事也是老糾結於之前單位怎麼怎麼對不起自己,總是停在那想找單位麻煩,結果沒有做好新的工作,試用期又被老闆開除了,得不償失,老闆最不喜歡會找麻煩的員工,特別是經常請假跑法院去找前任老闆麻煩的。

急急急!試用期被無故辭退,如何維權?

15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大道至簡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你只有向公司討要理由,如果有合法的理由是沒有賠償金的,除非公司有違法合同法的情形。

17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合同中明確試用期了嗎?有賠償金,你可以主張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一點,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單位解除了與你的勞動關係。如果單位作解聘決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話,你是可以得到賠償金。

19樓:夏小狂

沒有賠償金!試用期就是雙方相互考量彼此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雙方可以選擇用或不用,幹或不敢,也是檢視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一段表現時期,當然在此期間是雙向選擇的,試用期結束後雙方才會籤正式的勞動合同,只有在正式勞動合同下不夠唄解僱才會有相應的賠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解除合同,單位應該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一款為由解除的,但是單位需提供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合同,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支付賠償金。

21樓:律師

您好!根據您目前所述情況:

1、若公司確實無故解除您的勞動關係,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2、公司應當支付您賠償金

3、您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

若需進一步諮詢,**qq,qq號請見我的名稱。

22樓:蘭芳雅士

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辭退理由。若勞動仲裁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定是要經過勞動仲裁之後。

被企業無故辭退,請問如何向勞動局申請維權 10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請問我該怎樣維權? 10

23樓: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你的單位舉證你有上述情形就可以和你解除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賠償,但應當向你說明理由。

但是如果你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工資是你的底薪。

或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即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指的你所在崗位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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