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無理由開除,這樣符合勞動法嗎?

時間 2023-04-12 20:10:01

1樓:摯愛蕭邦

試用期是我國的一個bug,用人單位可以用很多理由辭退你。

凡是沒有公司午餐或是飯貼,沒有加班費工作時間每週超過40小時。長期不予轉正之類的,都是用工單位在壓榨剛畢業的應屆畢業生。我也是從那個年代爬過來的,這種企業很多。

像那種沒有午餐或是飯貼的企業根本沒有呆的必要,國家稅收政策是允許公司以員工數*10元*天再*12得出的總數給予所得稅稅前列支的,也就是國家為所有員工的午餐買單。若是企業不給,就代表企業想吞掉這筆錢,然後利用假賬把它抹平。

最後進了老闆自己的腰包。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雙方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時期,只要付給你正常的工資和保險,公司就沒違法,找個理由就可以辭退你。也無任何補償。

試用期內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合法嗎

3樓:梁文峰律師

一般來說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即可,如果是用人單位違規終止勞動合同,那就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4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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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果你沒有按勞動合同完成規定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扣你的工資是合法的,希望能幫助你,滿意點贊,謝謝。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