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公司是否有權無理由辭退員工

時間 2023-05-19 18:27:04

1樓:王悅

1. 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還有2%的求職者說「沒有試用期」。

專家建議:關於試用期問題,最好將條款都寫明在勞動合同內。

2.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專家建議:如果遇到公司在試用期內的薪資結構是「底薪+提成」,那薪資的規定最起碼有一點可以保證,就是底薪薪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 試用期離職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專家建議: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2樓:

在試用期期間,如是試用不合格的話,公司有權辭退員工。但是前提是:公司必須拿出合理的證據才行(證明不符合公司用人要求等)

你可以先和公司協調,讓他們開具退工單,到中價領取你的中價費,這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公司以工作兩天天數太少為由,不開退工單的話,那是無理的,完全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告他們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你這種情況只能認倒楣了,公司很可能就是一託。。

你只是工作兩天,去仲裁也許有用,但是這點小事,仲裁可能不管,就算管了,你還不夠住裡搭仲裁費的。。現在這社會就這樣,沒那麼多公平!

就當花錢買了個教訓吧。

4樓:果兒香

可以辭退。以後還是別指望中介了。

找的沒啥好活不說,還得花錢。

5樓:網友

感覺像合夥騙錢的啊。

6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看都感覺他們是一夥的。

試用期內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合法嗎

7樓:梁文峰律師

一般來說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即可,如果是用人單位違規終止勞動合同,那就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8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能否無理由辭退

9樓:肖以榮

法律分析: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試用期應當被納入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便未簽訂合同,若要辭退也必須按照合法程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試用期內公司以什麼理由可以辭退員工?

10樓:韓飛律師

不合法,人品不好表現在**?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還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公司能夠舉證證明招聘時已確定錄用條件和考核標準,並向勞動者明確告知,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是合法的,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的相關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的程度,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辭退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依然要注意規章制度要有合理性,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簽字確認。如僅是一般違反程度或是輕微違反,用人單位仍然辭退的,用人單位會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很可能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志略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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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行,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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