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二次手術完是否還可以申請

時間 2022-02-01 21:50:03

1樓:匿名使用者

由**工傷醫療機構填寫申報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是否需要**應由**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樓:李建成律師

工傷認定二次手術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申報,受傷後就可以申報,但是等級認定需要**結束才可以的。

工傷鑑定後需要二次手術可以做在次鑑定嗎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員工工傷傷殘鑑定之後還需要二次手術,費用依然是可以申請工傷待遇稽核進行報銷。如果傷情發生重大變化,那麼可以申請複查鑑定,以最後一次鑑定結果為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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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5樓:78年的小馬叔

工傷鑑定中,視情選擇再次鑑定或複查鑑定:區別有3點

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是可以和二次手術一起做嗎?

6樓:慎明軒佘瑩

聽說工傷認定已經做了,但不知是否已經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書」和「停工留薪通知書」。

另外,**和**期間是不能申請工傷鑑定的,一般在**終結,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工傷鑑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鑑定申請後,會統一安排時間和醫療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從鑑定之日起,約一個月時間傷殘鑑定結果就會出來,並通知單位。

7樓:盤季問浩

不行的,工傷鑑定必須要醫療終結了才能做的,也就是說要完全不用再**了才能做傷殘鑑定

8樓:汗蘭蕙鄲頌

工傷認定與**無關,勞動能力鑑定需**完畢後六個月。

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後一年之內申請,如果有工傷保險的話,在認定工傷後發生的二次醫療費用是可以通過工傷**賠付的。

去做工傷鑑定醫生說鋼板沒取出不能做鑑定,等到第二次手術完後我還得重新做工傷認定嗎?

9樓:樑華成律師

之前已經申請工傷認定,並且已經確認為工傷的,不需要重新申請工傷認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開始入院時是不是在醫保做了工傷登記.如沒做一定要補上.工傷追訴期只有1年.過了就不能做了.你現在要做的是傷殘堅定吧?

11樓:簡簡單單

1、去做工傷鑑定醫生說鋼板沒取出不能做鑑定,等到第二次手術完後,不用再進行工傷認定的,直接申請傷殘鑑定就可以的,一般是九級的。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已經下來了,但一年後還要進行第二次拆鋼板手術,那我們可以在第二次手術後進行傷殘鑑定嗎?

1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一個很奇怪的想法。

既然工傷認定已經下來,就應該按規定在傷勢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最終根據認定及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一年後還要進行第二次拆鋼板手術,至少可以鑑定為九級傷殘,定殘後就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若在拆除鋼板後,認為九級傷殘過輕,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規定申請複查。

能夠提升傷殘等級固然很好,即使仍維持原傷殘等級,也沒有什麼損失,畢竟已經享受了一年傷殘待遇。

何樂不為呢?!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不需要再做傷殘鑑定了。

14樓:塗綠蘭

我拿到了工傷認定書但是我去醫院看病但醫生要我住院二次手術這住院費是由公司交之還是本人交

工傷鑑定後二次手術可不可以報銷

15樓:殳振華懷霜

屬於舊傷**,經**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1、**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使用輔助器械的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

2、停止工作**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

但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領取了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係已經終止,舊傷**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職工自理。

單位工傷做二次手術,取剛板是否單位給開全額工資,病假休養規定

取鋼板屬於是工傷 的繼續,按照舊傷 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休養時間按照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定。發生爭議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職工取鋼板期間,按照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

工傷,手術後康復期間感染了,需要二次手術的費用由誰負擔

根據公司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 確認需要 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二次手術費用由工傷保險 支付,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又單位支付。但前提是你必須是工傷,如果公司申報工傷認定申請,你必須在發生事故後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進行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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