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工傷能否被辭退,工傷單位可以辭退我嗎

時間 2022-02-21 20:55:02

1樓:上圩農場主

勞動法規定,員工工傷期間是不可以被辭退的,如果強制辭退,除賠償工齡工資之外還需要一次性賠償工傷賠償金。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否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工傷期間是不得辭退員工的,否則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2、工傷期間員工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企業無故辭退員工補償的金額標準:《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工傷員工可享受的工傷待遇有:**費、伙食補助費、異地交通費、工資福利待遇,如果有傷殘等級還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級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工傷單位可以辭退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除停工留薪期和鑑定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之外,其餘的均可以辭退,其中:七至十級傷殘的,本人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至第六項規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傷殘等級的,不受限制。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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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同期滿,構成殘疾的,需要賠償,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工傷被辭退怎麼辦

6樓:鄰家楠方姑娘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樓:

工傷後被公司無故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韓飛律師

一、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當然需要先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各省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

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後,你列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9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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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勞動合同到期了嗎?如果沒有的話, 很顯然你公司違法了. 國家規定:

職工在工傷期間不能以任何理由辭退, 工傷痊癒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可以調整到新崗位, 如果不能勝任新的崗位的話,企業是可以辭退的. 看你是哪種情況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免費的。

12樓:簡簡單單

工傷後無故辭,除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3樓:獨眼虎

七到十級工傷,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到六級工傷,單位必須保留與職工的勞動關係,但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同樣用人單位也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到四級工傷,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工傷醫療期,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能否辭退工傷職工?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受了工傷,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除非員工具有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形。若公司因為員工受工傷辭退的,公司需要給付補償及賠償。

15樓:度娘

從一起工傷案件談起

【案情簡介】

王某與沈某為同一單位員工,一日王某先是罵了沈某一句,後又先用拳頭打向沈某,沈某當時正手握扳手,在廝打中沈某將王某打成雙臂粉碎性骨折,沈某因此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王某被認定為工傷,依據該單位的規章制度,在單位滋事打架者,公司有權辭退,公司依據規章制度開除了王某。

【法律分析】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勞動法》第2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上述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無限制的法定解除權,即只要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時用人單位即可依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本案中我們設定該公司的規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該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辭退王某,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用人單位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在王某被認定為工傷四級後,兩個法律之間的衝突就會產生,因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或終止16級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的。此時,應該維護勞動者的工傷救濟權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權?

二、筆者認為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應該保護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權,理由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之中,兩部法律的效力等級高於《工傷保險條例》。因此,依據《立法法》的衝突適用原則,應適用法律的規定,而不應該適用行政法規。

(二)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也規定:勞動法第25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勞動法》第29條規定的情況(勞動法29條第一款: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2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從實務情況來看,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解除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情形僅發生在職工在單位打架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此時工傷職工的民事救濟權利並非完全缺失,往往由實際侵權的工人對其進行了民事賠償。

三、停工留薪享有工傷待遇,需要符合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性條件,即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是依然存在著的。此案中,用人單位已經合法的辭退了該員工,因此,王某無法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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