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正抵押有沒有風險,房子抵押公證有效嗎

時間 2022-02-03 06:15:05

1樓:華律網

購買被抵押的房子存在的風險:1、重複抵押。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由於資金缺乏,會選擇將部分**抵押給銀行,獲得銀行的貸款,另一方面又為了加速回籠資金,在未經銀行同意且沒有告知購房者該**已被抵押的情況下,就對該**進行**,這種重複的交易給房屋權屬登記帶來隱患。

2、多方利益衝突。利益衝突風險往往發生在開發商將房產抵押給多方的情況下。比如開發商將房產同時抵押給銀行、工程方、土地管理部門等多個抵押人,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房產,一旦開發商資金鍊無法償還抵押貸款,房屋的歸屬問題處理起來將會錯綜複雜,輕則延誤購房者收房,重則購房者所購房屋產權遭遇轉移。

3、退房難。開發商惡意隱瞞抵押情況,要麼是補辦解押手續,繼續完成房產交易,要麼是支付違約金,同意購房者退房。但是,通常情況下退房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維權將會是個漫長的過程無法辦理不動產證。

2樓:馨兒

住房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它是由住房買賣合同、住房按揭協議、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連線起來的三角關係。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1 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願,但無還款的能力。

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當房地產市場**上升時,借款人可以轉讓房屋還清貸款,收回成本並能掙取一定的利潤;當房地產市場**下降時,借款人為了轉嫁損失,即使他有償還能力,他也主動違約拒絕還款。

1.2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金短存長貸難於變現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保證資產質量的一條重要原則。現如今流動性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的住房貸款主要**於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納的儲蓄存款屬於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貸款卻屬於長期貸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使銀行的流動性非常低,繼而帶來流動性風險。

二是銀行持有的資產債權不易變現,極易導致流動性風險。造成銀行可能喪失在金融市場更有利的投資機會,增加機會成本帶來的損失。

1.3 經濟週期風險

經濟週期風險是指在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周而復始的波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相比其他產業,房地產業對於經濟週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經濟擴張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場對房地產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變現不成問題,銀行與個人都對未來充滿樂觀的預期,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數量也急劇增加。經濟蕭條時,失業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劇下降,大量貸款無力償還,即使已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也因為房地產業的疲軟無法變現。

這時抵押風險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和損失,銀行則面臨大量的「呆壞賬」,極易導致銀行的信用危機甚至破產。

1.4 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的變動給銀行資產價值帶來的風險,它是由其業務短存長貸的資本結構所決定的,利率的波動無論是漲還是跌對銀行都會帶來損失。如果利率**,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也隨著上調,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償貸壓力,借款額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長,其影響程度也就越大,從而增加了違約風險。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從當前資本市場融資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來提前償還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主要表現在,提前貸款的發生使得住房貸款的現金流量發生不確定性,給銀行的集約化資產負債帶來一定的困難。

房屋抵押貸款風險防範

針對上面所述的這些風險,本文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提出一些防範的措施,使房抵押貸款在為民眾有效服務的同時所帶來的風險儘量最小化。

2.1 違約風險的控制

針對購房者存在違約可能性,我們應從以下兩點入手:一是銀行在接到購房者的貸款申請後,需要對購房者的基本情況(如收入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月供佔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購買房屋的用途等)進行詳細調查,並根據調查的結果決定貸款與否及合同條款的擬定。二是對置業者的資信進行稽核。

稽核的指標主要有:置業者的家庭總收入及儲蓄證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佔月收入的比例。

2.2 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而用於貸款的資金**主要是銀行存款及住房公積金,銀行存款已處於一個基本穩定的狀態。但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覆蓋率低,來自建設部的資料顯示,2023年實際繳存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僅有7187.

91萬;公積金存在應建未建的現象,如一些民營企業還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歸集的公積金較少,普及面不廣。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著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讓住房公積金切實地滿足消費者實現住房融資需求,降低流動性風險。

2.3 經濟週期風險的控制

房地產業與經濟週期密切相關,應建立個人住房抵押

貸款風險預警系統,防範市場和政策風險。一是建立風險預警的資料庫,從各個方面取得資料,不斷積累和完善資料的收集整理,為模型開發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開發合適的風險預警模型,對預警區間、警戒線以及指標權重、概率密度函式等設定合理引數;三是建立快速反應和預控機制,對風險預警系統顯示的潛在風險進行及時處理和化解,最大程度地降低經濟週期給住房抵押貸款帶來的風險。?

2.4 利率風險的控制

針對利率變動帶來的風險,銀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開發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其利率根據市場利率不斷變化而作週期性調整。與我國現行的浮動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處在於這種週期性的利率調整將有助於改善銀行存貸款期限的匹配狀況,可將銀行承擔的利率上升風險轉嫁給借款人,同時借款人承擔的利率下降風險也可轉嫁給銀行。

二是開發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它是指在抵押貸款合同所規定的還貸期限內,貸款利率固定不變的抵押貸款方式。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承擔了大部分的利率風險,如果銀行能夠通過獲得固定利率資金**與貸款相匹配(如發行固定利率債券等),可以避免相應的利率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結論住房抵押貸款涉及到置業者、銀行以及開發商三方的利益,要使其帶來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化,上面所述的防範措施只是其中一部分,我們應該不斷完善。總之,三方都應正確處理好業務發展與風險防範的關係,在貸款產品的設計中充分考慮風險因素,強化風險控制,完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品種,使其適合不同的住房需求者,最大限度的確保住房抵押貸款的安全,推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良性、健康發展。

3樓:垂柳初絲

根據《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房屋抵押必須到當地房屋登記管理機構辦理,其他的抵押都是無效的行為。抵押不經登記機構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房屋不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人無權非法佔有。你的借條只是債權關係,不是物權,所有債主不能佔你的房屋。建議你們到當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可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4樓:神農

任何事情都是有風險的,你這樣做也是有的,這個要看你們在公正處的公正是怎麼做了,做不好的話房子就是你債主的了。所以一定要當心,公正的每個條款你都必須找專業的律師給你把關,不過這裡也說不清楚的,你最好到公正處去諮詢一下,把情況說清楚,或是到律師事務所詳細諮詢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說不定那一天就會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還是,應該過戶的

前幾天我賣了一個二手車,堅持過戶的,省得以後老牽掛此事

6樓:濰縣北窪人

找正規的律師事務所去諮詢

房子抵押公證有效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不動產抵押要進行抵押登記,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即使做了公證,也是抵押無效。公證只是對協議書的簽名屬實予以公證,沒有實際作用。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二:  (一)抵押房允許轉讓,但抵押房轉讓附有一定條件

總的來說首先抵押財產是允許轉讓的,而非老觀念中轉讓抵押物無效。其次,抵押財產要實現轉讓附有一定條件,轉讓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另外,關於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是針對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不是針對抵押物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在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前提下,轉讓方負有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受讓方名下的義務,含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包括解除房他項權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能因為轉讓方認為**賣低了,想毀約,於是以抵押房不允許買賣或轉讓而主張商品房買賣協議無效。實際上,轉讓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協議的違約事實,不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不進行過戶登記。

(二)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

被轉讓房屋因為設定了抵押權而不能轉讓,應理解為房屋產權變動的結果條件,而不是原因條件,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不發生物權轉移,但轉讓協議本身不應受到影響,協議仍然有效。這即是《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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