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飛行團
工資是優先支付的,比其它債務都優先的。 所以當公司倒閉,可以先向法院申請財產封存,然後再拍賣,拍賣所得先全部支付員工的工資,剩餘的資金才按債權比例,按比例支付。但是由於法律程式需時,所以一般都是先由出租方墊付一定比例或全部,然後拍賣後再償還給出租方,不過必須要員工先辦理好立案、委託和轉讓債權手續。
就一句話,工資是一定能全部支付的(經濟補償不是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和其它債務一起按比例支付的)
2樓:皇朝
任何企業破產 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應該是按工作年限計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補償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在從破產財產中清償時上有一定的優先性: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舊勞動法第28條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國家規定是怎樣拜託各位大神
3樓:偷星
是指勞部發〔1994〕481號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關經濟補償的主要條款如下: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樓:詛咒
但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出了以後,應該從2023年1月1日起,用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規定。而且更有利於勞動者、
我公司法定假日上班,加班費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除以21.75乘以3這樣對嗎?違犯勞動法嗎?拜託了各位
5樓:大靨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你工資的演算法為如下: 1500元÷21。
75天=68。97元每日 國慶假日就是68。97元×3倍(法定假日)=206。
9元。 那麼,你法定假日實際應得工資是206。9元。
這個是按你基本工資算的,不是當地最低標準。採納哦
勞動法對醫院上班是如何規定的?拜託各位了 3q
6樓:幸福
上班時間由雙方自行協商,勞動法沒有規定也不干涉。
《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2023年頒佈的勞動法都有哪些啊?拜託各位大神
7樓:極sa回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已經審議通過,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並直接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這部法律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空前廣泛的關注。 與2023年頒佈的《勞動法》相比,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不少變化和調整,對於已經長期執行《勞動法》的廣大企事業單位來講,肯定將帶來不少影響。
日前,記者就讀者最為關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經濟補償等常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採訪了中山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黃巧燕老師和亞洲國際大酒店人力資源總監藍國慶先生,請他們解讀新舊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訂立合同要求細化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合同時,可以通過採取法律行動,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資等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款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的規定,體現了立法者落實「書面合同」制度的決心。 關於勞動合同訂立的「書面形式」問題,國家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更加詳細和更加明確的規定將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使得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具有可訴性。
較高的「違法成本」將使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目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有所減少。 對比:在過去的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合同,往往只負行政責任。
試用期規定更詳細 操作性強 試用期一直是勞動者和僱主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多爭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新舊法對「試用期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變化呢?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確認明晰了保護與懲罰措施,對試用期限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如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這套更為具體的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用人單位肆意延長試用期的情況,將勞動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發工資,或者按比例發放工資。對於這一現象,《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則提出了試用期最低工資的參考標準,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全新的規定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證。
因此,在試用期方面,《勞動合同法》較以往有關試用期的規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進,更加具體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對比:《勞動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儘管如此,某些用人單位試圖以各種形式躲避法規約束,以各種名目延長試用期,甚至很多單位每年都有試用期。
經濟補償金支付體現勞動價值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終止也要補償,既體現了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對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員工的一種鼓勵,也體現了對員工離職後可能面臨的「生存權」問題的保護。至於補償標準是否過高,這實際提出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內部制度和經營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問題。只要是守法的企業,成本應該不會大增。
對比: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按現行《勞動法》,過去只有在用人單位「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才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由此可見,《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合同履行中違約金的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向在於維持穩定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中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中山大學法學院黃老師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大大增加了勞動者獲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但是這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於終身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並不意味著得到了可以一勞永逸的「鐵飯碗」,而只是為其提供一種就業的穩定性。 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不理解,但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像在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
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有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能夠解除。
關於新勞動法辭職,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如果你不要經濟補償,直接走人即可,這是你的勞動自由權。如果你要求經濟補償 返還加班費 保險費等,那麼,就不是那麼簡單了。首先是證據問題。然後就走法律程式,仲裁後訴訟,難度極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
新勞動法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麼算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根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 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
新勞動法裡有陪產假的規定嗎,勞動法規定的男人陪產假有多少天?
陪產假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這個是各個省的規定。比如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 產假 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各地男人陪產假規定 一般來說,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