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如果是律師,或者以前的公民**,會罰款。
當事人偽造就沒有什麼懲罰了,最多是不認定這個證據。
上訴以這個理由肯定是不行的,直接就維持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凡是偽造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第36條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第68條和第115條均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訴法52條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3樓:雷神之戀
您的說法不夠準確。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或共罰的事後行為),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於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必要另認定為其他犯罪。這種情況在我國大體上屬於吸收犯。
所謂狀態犯指發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實同時,犯罪行為雖然結束,但在其後侵害法益的狀態可能依然存在。當這種存續的侵害法益的狀態還受構成要件評價時,不另成立他罪。
綜上是在狀態犯的情況下,如果在非狀態犯情況下,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另起犯意,又實施 應受刑法處罰之罪的話,可以成立數罪,如為了掩蓋自己聚眾鬥毆犯罪,而後找到拍攝人毀壞他人較大數額財物的行為(如照相機、攝像機),應當數罪處罰。
4樓:風起花落入泥香
那要看此行為和潛犯罪行為的緊密度而定。比如:
1、殺人後碎屍的,事後不可罰。
2、犯罪後被偵查、起訴時利用取保候審機會實施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就要和前行為並罰。
原告偽造證據被確認,原告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偽造證據的行為,使用假證明的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樓:你55有封信
沒有強行勸酒,無責任
請教一下律師在一審時向法官提供偽造證據的,怎樣投訴或追究責任
8樓:
廣東胡律師:
最好別冒這個險,如果查證是要被追究「偽造證據罪 」的,直接向主審法官舉報投訴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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