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擅自離職,會不會追究我的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8-11 16:45:42

1樓:韓飛律師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事實上已存在僱傭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辭職也應按勞動法程式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你口頭招呼離開,只要沒對網咖造成經濟損失,是沒什麼責任的。如果是造成損失或帳務沒交清,網咖是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責任的。

至於扣工資問題,一個國家有法律制度,一企業也離不開廠規,沒規矩就不成方圓,企業是有一定的經濟處罰權,一般是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如果是自離都能拿工資,那每個員工都可以不用辭職了,離開了幾個月或半年甚至是時間更長再倒回來拿工資,這是不是亂套了呢?你如果是提出了申請辭職,領導不批准,你可以向勞動有關部門投訴,選擇了以不正常程式離開,那就是沒打算要工資了(這是傻子),如果不以正常程式辭職又要拿到工資,這樣有兩個說法:

一、這人是法盲;二、這人是流氓。我相信你這兩點都不是,可能是你的事不得不丟下這份工作和工資,你新選擇的工作或事已遠超出丟下的那份價值。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由於沒有合同。可能不給工資!

4樓:

沒有籤合同是用工方不合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知你的辭職意願或者發辭職信的話就可以到時直接走了,兩個月更是可以的。

沒簽勞動合同的話,從正是用工之日第二個月到一年之間,你有權要求其支付你的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未籤合同的話,你已經成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他們無權隨意的解除你們都勞動關係。

他們無權扣發你的工資的,如果扣發可以去勞動糾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告他,但是你需要有一定的勞動證據,比如原來的工資單或者出勤記錄 工作安排名單 證人證言等等。希望能夠幫助到你!烽火律師團團長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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