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國家責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責任免除條款有哪些?

時間 2022-02-07 23:55:07

1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責任免除是指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對某些情形,如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毒駕發生交通事故、還有某種狀態,如艾滋病期間等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們稱之為責任免除,保險合同通常會在專門的章節列明責任免除情形。

責任免除的情況非常多,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注意責任免除的約定。如醉酒發生意外事故保險人免賠,精神損失撫慰金商業保險也不負責賠償,另合同中設定一定的免賠額或免賠率等等都屬於責任免除條款。

2樓:惲玉軒

保險免責條款可以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免責條款,又叫責任免除,通常能在保險合同的目錄中直接找到對應條款,而且有一個固定的格式位置,字型加粗。第二種,特殊條款,分佈在合同各個地方,該條款大多約定了免賠額、賠付比例、責任限制、投保條件、疾病名詞解釋等,有時候也會加粗提示或者用陰影背景提示客戶。

簡述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試論我國法律規定的主要的免責條件和方式?

3樓: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中,免責的條件和方式可以分為:

1、時效免責。即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法律責任。

2、不訴免責。即所謂「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 在我國,不僅大多數民事違法行為是受害當事人或有關人告訴才處理,而且有些輕微的刑事違法行為也是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責。即對那些違法之後有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4、補救免責,即對於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採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這種免責的理由是違法者在歸責之間已經超前履行了第二性義務。

5、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商所達成的免責,即所謂「私了」。

擴充套件資料:

歸責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一)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

(1)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

(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

(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聯絡原則。其含義包括:

(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

(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絡,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

(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絡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

(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

(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

(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

4樓:最愛彩虹糖

1、 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1)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既然是一種合同條款,就必須是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具有約定性。

(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3)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這是免責條款最重要的屬性,是區別於其他合同條款的明顯特徵。

擴充套件資料

1、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2、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3、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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