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老闆不給開工資,我把老闆車大燈軋壞了。會判刑嗎

時間 2022-02-15 03:00:01

1樓:戚廣利

離職後老闆不給開工資,你把老闆車大燈軋壞,不一定會判處。

如果損壞價值超過5000元以上就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2樓:雄兒哆哆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你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

老闆不給你開工資

你可以找當地勞動局反應

不可以有這樣的行為

判刑應該不會

但是你需要賠償

記住以後不要衝動

可以想其他的方法

這樣對自己也是一種自我保護

3樓:

你這種做法不對。你離職後老闆不給你開工資。你可以慢慢的跟他協商。

也可以到勞動仲裁機關舉報投訴。但就是你不能私自給他把車大燈打破。要知道你這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物。

他要是報警你會治安拘留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如果價值超過5000元是有可能會判刑的。老闆欠你工資和你損壞他的車燈存在因果關係,法院會酌情處理的。

5樓:

你好,你做的是有點兒不妥當。老闆欠你的工資,如果他不給你的話,你可以去勞動局。總裁那去。

告他。如果你把人家老闆的車的大燈給打砸了,那你就屬於故意傷害。別人家的財產呢?

你就會受到刑事責任。不過沒事兒,老闆欠你的錢可以和他打對。算出了這口氣了。

6樓:渠琲

不會的。因為老闆欠你工資。但工資估計是要不到了。

7樓:三三十九六

看大燈的價值了,損壞大燈的價值超過5000元,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才可能判刑的。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損壞價值的。

8樓:板星邇

以暴制暴從來不能解決問題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是怎麼規定的

9樓:特特拉姆咯哦

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並且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3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種情況,那老闆明顯是在鑽法律的空子

拖到越久對你越不利,因為法律有規定拖欠工資領取時限你要不再在他那好好幹

要不自己辭職,他不發工資和提成就打**去勞動局投訴他別想他辭退你

他肯定是能忍則忍,說句不好聽的,他不看見你就不心煩,你在那什麼都不幹?那你有和你好的同事說說什麼,聊聊天不,教他們點什麼不,你這就是變相的給老闆創造財富

而且拖到時間長了,不是一個月發一次工資嘛,老闆完全可以說之前的工資已經給你發了,而近來這個月,你又什麼都不幹,找上相關部門也就給你點生活費,用法律也維護不了你的權益,倒時候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14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未支付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通老闆不給工資去哪投訴,如果老闆不給開工資可以到哪裡去投訴?

根據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老闆不給工資可以撥打12333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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