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農村集體房屋租賃期限,為什麼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時間 2022-02-21 12:15:05

1樓:華律網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

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樓:桂林律師廖清瀟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3樓:

租賃合同最長不超過20年

4樓:仇池先生

正長20年,超過20 的無效、

為什麼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5樓:何曉鋒律師

1、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並不想長期佔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後,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裡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

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應當說租賃期太長並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2、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3、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在房屋租賃中,用於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於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

一般講用於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係相對穩定一些。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

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4、20年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並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期限的規定

6樓:華律網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

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多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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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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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

關於租賃合同的期限,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德國民法典和義大利民法典規定最高期限為30年。我國臺灣地區現行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

在合同法頒佈施行前,民法通則和原經濟合同法等法律對租賃期限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合同法在吸收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規定租賃合同最高期限為20年。

但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許多租賃期限超過20年,有的甚至達到50年。這些租賃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並且至今仍在履行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是否受到合同法的限制呢?《合同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

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合同法實施以前法律、法規對租賃期限並無限制性規定,因此,對合同法實施之前的房屋租賃合同,其約定的租賃期限要受到合同法的限制,最高不得超過20年。對於租賃合同,如何起算租賃期限呢?

即20年的租賃期是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還是從合同法生效實施之日起計算呢?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從合同法生效實施之日起計算新的租賃期限,對於從此時超過1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9樓:法律快車專家

如果提前退房,屬於違反租賃合同約定,可以扣除押金作為違約金,如果合同有約定的話。

10樓:匿名使用者

1、房屋租賃期限適用《合同法》租賃合同關於租賃期間的規定。

2、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相關知識補充: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關於合同法中,對房屋租賃違約的規定。

12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存在,"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的請求。

13樓:華律網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那麼關於房屋租賃違約金規定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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