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非試用期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3-20 19:35:03

1樓:

分兩種情況。

一,勞資雙方都沒有違法,那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離職,一個月後,你可以走人了。

二,如果單位存在違法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提出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

3樓:鄭州勞動陳律師

你好,提前3日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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