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滿10年被公司騙去說休息,放了一年的假。拿了一年的基本工資,然後就要辭退員工。請問這麼做合法嗎

時間 2022-02-22 07:55:06

1樓:王元頁

按你表述沒見違法

單位解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可以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微笑

不是這麼賠償的,可以去告公司的。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辭退的理由是什麼呢?!

即使裁員也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如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且要點是「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且需要根據你已工作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時,以最低工資為準。

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4樓:夏天**

辭退沒有什麼不合法的,但是根據勞動法,應該有賠償。

5樓:書生之見是我

這樣,公司辭退你們時候要賠償十個月工資,但是月工資就是去年的基本工資了。

6樓:

公司這麼做肯定不合法,你都幹滿十年了,按理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直至退修,除非你不願幹。公司辭退你,應該有補償,如果沒有達到你的要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他們來裁決,具體可以去諮詢一下。

按照法律兼職員工被辭退應該怎樣結工資

7樓:baby死性唔改

無理由辭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屬於違法辭退。要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至少兩個月工資。

還有一些很細則的規定,建議你去專業的法律諮詢平臺問律師,最好找本地律師,他們的答覆應該是最準確的。有個律伴網,很好用,你可以去試試。

法律上辭退員工是不是要免費給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8樓:撒鈺

不是,根據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因為自己的原因和非員工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計算方式是按照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實際平均工資,比如,一年就該給一個月的兩年就兩個月,以此類推

9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根據勞動關係存續時間、辭退理由等因素有關。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根據辭退的性質,你的工齡和工資等情況來計算。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如還有疑問,歡迎來電來所垂詢。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規定,具體看辭退是否合法,以及員工工作年限。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合法辭退可以隨時。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由勞動者要支付3個月加班工資。

沒有那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支付3個月基本工資。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公司招聘一名員工,工作半天,覺得不合適,就辭退了,法律規定應該有工資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的。這是勞動法允許公司的自行規章制度。勞動法規定非法解僱的只有四種情況:

1.女職工懷孕、哺乳期間;2.職工在醫療期間受傷的;3.

職業病工傷致使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4.違法違規的。但是不發當月的工資是違法的,只要付出勞動就應當得到報酬。

15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你們應該提前商定好,這樣就不會產生類似事情

16樓:

沒有吧。我們這裡都沒有

入職不滿一個月內被辭退?法律是如何認定勞動者工資待遇的?

17樓:好事連年

不合法,也是無效合同,勞動者收集好老勞動合同,辭職時或這被辭退時收集好其他證據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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