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承辦離婚糾紛案合法嗎,民事與行政同時存在糾紛,人民法院應該先審理哪一個?

時間 2022-02-23 00:50:07

1樓:愛笑的賽宗妤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由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不能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不同意可以訴訟

離婚案件**,在法庭上審理的過程是怎麼樣?

3樓:杭州律師鄭君

你好,書記員首先入庭【站立】: 現宣佈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告完畢】: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一行依次入庭就坐】

書記員【清點當事人及其**人】: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訴訟**人已全部到庭,請**。

審判長:坐下

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地。

原告:【如實回答】

審判長:原告委託**人的姓名,職業,年齡,你與原告的關係?

原告**人:【如實回答略】

審判長:被告,你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地。

被告:【如實回答】

審判長:被告委託**人的姓名,職業,年齡,你與被告的關係?

被告**人:【如實回答略】

審判長:現在宣讀授權委託書。【先原告後被告,由陪審員宣讀。】

審判長:原告,你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告:無異議。

審判長:被告,你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告:無異議。

審判長:經審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蔘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庭准許參加本案訴訟。

審判長: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開**進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本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由____組成合議庭,由____擔任審判長,由書記員____任庭審紀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訴訟**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出上訴,申請執行,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出反訴,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當事人必須依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次序,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以上告知了審判人員的姓名,職務,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雙方當事人聽清楚沒有。

【審判長問原告】原告你聽清了嗎?

原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問被告】:被告,聽清楚沒有。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本案合議庭人員,書記員,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長:原告,你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你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現在由原告___宣讀起訴狀."

原告:[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原告對起訴狀所述外,有無補充陳述。

原告:沒有【或有,補充】。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告:【度答辯狀】

審判長:被告對答辯狀外,有無補充陳述。

被告;沒有【或有,補充】。

審判長: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原告**人:(略)

【注:法庭上都是由法警從原告**人處接過證據材料,拿給書記員記錄,再從書記員處拿給審判長審判員傳閱,再拿給被告方,最後交回審判長處。】

審判長:被告,你對原告所提證據有無異議?

4樓:昆明胡俊律師

宣佈**- 核對身份、告知權利義務—宣讀起訴書—答辯、調解——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調解—最後陳述。調解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但能不能調解成功,要看當事人雙方的態度。調解不成功,法院會依法判決。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官宣佈**,告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原告宣讀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法官調查核實有關問題,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宣判。這是大概程式,中間因為需要補充證據、調查取證的,可以中止審理。

6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審理的程式,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區別

7樓:成都刑辯李小林律師

這三類案件,差異很大,簡要羅列如下:首先,訴訟參與人身份不同。民事案件,是相對平等的民事主體;行政案件,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刑事案件,是被告人和代表國家行使的檢察機關。

其次,審理的物件(爭議焦點)不同。民事案件,是權利義務以及民事責任的糾紛;行政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刑事案件,是罪與非罪以及罪輕和罪重;次之;舉證責任不同。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行政案件,行政機關對自己行為合法性舉證;刑事案件,檢察院對被告人有罪進行舉證。

當然這三類案件差異還有很多。

8樓:李右丞

這個問題需要買幾本書才能看明白

法院裡各個職位的職責是什麼?

離婚糾紛案件中,**審理一次後,法院還會通知雙方去調解嗎?

9樓:靜王爺

如果還沒結案,法院是有可能讓雙方調解的,雙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雙方先行調解。

10樓:好好好哩

依照法律規定,在判決前均可調解!

請及時採納!

民事與行政同時存在糾紛,人民法院應該先審理哪一個?

11樓:

沒有先後順序,兩個案件按照各自的立案時間和審理期限,各自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民事糾紛處理

(一)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的特別規定:

(1)勞動爭議案件,須提交勞動局仲裁機關的仲裁決定書。

(2)一定時期內不得起訴的案件。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當事人撤訴和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樓:墨陌沫默漠末

沒有先後順序,可以一併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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