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法律方面的問題,事情是這樣的

時間 2022-02-23 06:10:02

1樓:小寒

當然可以了啊~

你是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時可以採用法律手段!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但是你可以要求賠償.

3樓:

不行,徵收、徵用由**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糾正你一個法律認識的錯誤,我國土地法明確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你朋友由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

其次,你朋友的土地,應該是村上劃撥給他的宅基地。土地法規定,國家對徵收、徵用村民宅基地的應該給村民以妥善安置並予以相關補償。徵收或徵用時強制性的,你朋友當然無權拒絕。

5樓:西安高珩律師

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但應當給於補償。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樓:

首先,該被佔地應先由國家徵地,然後才可以打劃撥給學校使用。

其次,如果該地是按上述程式變更,則你不能拒絕徵用,但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獲得有關補償。

如另有具體細節問題,可到當地律師事務所或國土管理部門諮詢。

問個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

7樓:法律思想者

1、法院可以按照規定,缺席審判,有可能對你朋友不利。

2、上訴案件,沒有特回

8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現在不是你們想不通起訴地的問題,再者對主要起訴也只能在版事情的發生權地或被告戶口所在地,其他地方對方也起訴不了。

1、你朋友有理幹嘛要不出庭,等法院判決是最好,沒事別藐視法庭;

2、對方已上訴了轉不到你朋友所在地審理,除非他戶口不在對方上訴的地方;

3、不管對方有沒有找關係,對方不服一審判決是在拿到判決後15天上訴;

4、二審終審制,所以你朋友必須要正視這二審的審理過程;

5、你朋友有事情發生後轉移他卡里的錢,要對方查到是可以申請撤銷的;

6、這個案件不存在敲詐,只能說雙方對於民事賠償協議未果,好好應訴,對方無非就是想多要點錢**,這並不是違法。

9樓:匿名使用者

1、缺席審判,不影響正常的**。

2、提出管轄異議,法院裁定可以的話就行,不過專一審都判了屬,二審提管轄異議,估計作用不大。

3、二審時可以提出來,申請法院迴避。

4、不能上訴。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

5、只要有財產就可以執行,哪怕以後有的。

6、罪行夠不上。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罪行請參詳

10樓:春暖花開衡陽燕

1不出庭法院將按缺席判決。

2不可以,按屬地處理原則。

3沒關係。總要以事實為根據專,不能漫天要

屬價,他要一百萬法院會判嗎?

4可以在十五日內申請複議仲裁

5,法院會強制執行,直到拘留。但沒有誰有這個耐心去打一場沒有結果的官司,到時給錢就是了。有影響的,將來貸款等個人信譽都出來了。

6這不是買賣關係,也不是暴力勒索,人家說賠十萬百萬讓他去說,人家上法院要求賠十萬百萬讓他先告去,法院馬上就會駁回他的請求,問題不大,你們在行為上沒有故意傷害對方,也無怨無仇的,但要考慮積極配合法庭,你朋友可以委託**人處理。

11樓:水果貓

1.你朋友如果bai不出庭,du那麼法院可以在被告(

zhi你朋友缺席dao

)情況下,宣判。對回於對方原告提出的新答要求,新證據無法質證,有可能會導致作出新的內容不一樣的判決書。

我國法院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第二次的民事裁決書內容不能改了。

2.沒有辦法轉到你朋友那裡。你朋友如果真的沒有辦法回來,那麼委託一名律師或者委託一個知道詳情的人代表你朋友出庭。還有一個辦法,通過法院與原告協商,看能不能延遲**。

3.在你們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你們懷疑,也不能憑你們的猜測或者片面之詞斷定法官等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4.二審終審,你們不能上訴了。

5.只要對方掌握了你朋友的財產情況,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你朋友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可能使他的處境更不利。

也許,原告已經在立案時就已經掌握了你朋友的財產情況了,並且告知了法院。

6.敲詐是犯罪,違法行為,要告先要到**那立案,你必須有足夠證據才能立案,而且最後結果不定。你們現在有證據嗎?

7.希望你朋友慎重對待這次二審。你既然是他的朋友,更應該提醒他。否則,後悔無門。

你好: 我想問一個法律方面的問題! 20

12樓:譚銘庭

父親59歲兄弟姐妹四個,是個農民上有一個老母親,我是獨生子已經工作但尚未成家。

這個問題沒有什麼價值,基本不用提到了。我直接說一下法律意見:

首先車是李四駕駛的,李四有過失責任沒有問題,屬於過失傷害。其次是a醫院明視訊記憶體在失職,嚴重誤診導致延誤**,醫院的責任很重,比李四還要重。

你起訴時將醫院和李四列為共同被告,這裡面李四的責任略小,醫院的責任很大,具體的責任分配有法官來做,你不用操心,你直接找律師去起訴就可以了。醫藥費誤工費,一切損失,包括起訴的費用都可以要求醫院和李四來共同承擔。

13樓:米湯加步槍

李四的事故責任,

醫院的醫療責任。(醫院的責任你要有充分的證據,化驗報告,住院記錄等)

14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汙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我想問一下,法律方面的事情,我想諮詢一下有關法律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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