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魯魯修的知識庫
首先法律規定扣工資限4種情況。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工資。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呢,如果你對你們老闆很不滿,打算辭掉這份工作換工作呢,那麼就收集下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局去投訴你們老闆。
如果這份工作你還要繼續幹下去,那麼你也可以在你們老闆心情好的時候,和你們老闆聊聊,當然先站在他的立場說下你遲到是不對的。然後再說他每次扣你那麼多錢,這個你吃不消之類的話。總而言之,這個情況你要和你們老闆反饋一下,別他想怎麼扣就怎麼扣。
如果他還是一直這個樣子,那麼建議你還是換一份工作的好,跟著這麼個老闆太窩心。另外走之前,收集點證據,到勞動局投訴一下他,除了亂扣工資之外,如果有其他的什麼坑員工的事情都可以去投訴,只要有證據,有人會幫你收拾這樣的黑心老闆。
2樓:法律達人
國家**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各種大小企業、公司、各種單位、私人老闆、等等)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隊長」「部門經理」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用人單位(各種大小企業、公司、各種單位、私人老闆、等等)應該可以通過正規銀行的銀行卡來發放勞動者工資到勞動者本人姓名的銀行卡里。」
3樓:
勞動者如果被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以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趙冼泩
如果真如你所說的這樣,那你沒必要在繼續呆下去了,重新尋找自己的伯樂吧!
5樓:馬俊哲律師
沒簽合同老闆亂扣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2、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去投訴。
3、可以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去申請仲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收到傳票,就會與勞動者協商解決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老闆亂扣工資怎麼辦?
7樓:華律網
勞動者如果被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以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崑崙山泉水
國家**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各種大小企業、公司、各種單位、私人老闆、等等)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隊長」「部門經理」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用人單位(各種大小企業、公司、各種單位、私人老闆、等等)應該可以通過正規銀行的銀行卡來發放勞動者工資到勞動者本人姓名的銀行卡里。」
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法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333 勞動監察部門 投訴,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足額的工資;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要求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足額的工資。
3、有拖欠工資的欠條(或者:調解書、還款協議,等等)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各種大小企業、公司、各種單位、私人老闆、等等)支付欠條(調解書、還款協議,等等)裡的錢款數額
按照現在國家**的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如果勞動者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拖欠工資賠償金」,**有關部門(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2333、勞動監察大隊、法院)應該依法判處公司(或者老闆)按照拖欠工資的數目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的賠償金,賠付給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這是付給被拖欠工資100%(百分之一百)之外的,也就是總共應該付給勞動者125%(百分之一百,加上百分之二十五)款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假如說已經付給勞動者足額工資,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必須提供其單位已經發足額工資給勞動者的事實的憑據,這些憑據裡必須有經過勞動者本人簽字(用人單位發放現金工資的**上應該有勞動者本人的簽字,或者在付給現金工資之時簽字收到現金工資的簽收字條上必須有勞動者本人簽字,這些都是憑據,都可以加上手印)。如果用人單位通過銀行卡付給勞動者足額工資的,應該有銀行列印的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工資到勞動者本人銀行卡的流水帳單(這是憑據)。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這些已經付給勞動者工資的憑據,這就證明用人單位事實上沒發足額工資給勞動者本人。
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該向當地**有關部門(12345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2333、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告發,要求**有關部門幫助解決這個拖欠工資的事,同時打**12348法律援助****,這是**提供免費律師幫助勞動者各種問題的**號碼,可以通過這個**要求**提供的免費律師幫助你們在法律方面得到援助,也可以和免費律師商量辦法,以便順利維護你們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與五險一金和工資收入及賠償金
國家**現在有法律明確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拖欠剋扣一個人的工資超過五千元的屬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勞動者(工人、農民工、員工、民工、職工,等等)繳納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勞動者工資。
」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給勞動者繳足社保費並且足額發給工資,否則,**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同樣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發給各項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用具和辦理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並且按時付給工資,如果違反有關工資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及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的法律規定,**同樣會嚴格依法懲處違法的私人老闆。
1、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勞動者(農民工、職工、員工,民工、工人、所有的打工者)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3、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實際投資人、董事長、總裁、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協商不合理就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12345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2333、勞動監察大隊、12348法律援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財稅局、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監察部,都可以,會得到**有關部門的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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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1、保持證據,比如**錄音什麼的,要有當事人,誰欠誰的工資,工資多少錢,什麼時間欠的。
2、之前扣得工資一般來說很難爭取回來,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不合理且你沒有同意,或者他誘導你同意。但是之後扣你工資是沒有理由的,只要你不同意且能夠留下證據,就能夠起訴他把工資要回來。
最後總結,別怕麻煩,別怕花的比要的多,在法律上來說要是這些都是對方承擔,所以你就給他打官司就完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老闆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扣工資的行為本身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自己不能通過談判解決現在的問題,建議通過訴訟的方式明確雙方責任,結束這段不愉快的工作經歷。
11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亂扣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就老闆亂扣工資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介入處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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