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會計辭職怕老闆扣工資拿走自己的工資,犯法嗎

時間 2022-03-22 08:35:02

1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不要這樣,後患無窮,你是現金會計,那麼離職時肯定要辦交接手續。你沒辦交接手續手續就走了,以後有什麼問題說不清,就怕老闆惡意陷害你。

現實就是這麼無奈,相關部門監管缺失,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任由資本家侵害合法權益,維權艱難。

2樓:專打**

不要這樣做,後患無窮:

1.你保管現金,離職的時候要辦理交接手續。你直接拿錢走人,沒辦交接,後面出了什麼事情你就有責任,萬一老闆要故意整你呢?那時候你**說得清楚?

2.如何制衡老闆:員工工資都要剋扣的人,肯定不是什麼好鳥,其經營過程中肯定有偷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注意蒐集老闆偷稅的證據,不給工資,就去稅務局告他。

3.向老闆借工資等額現金,藉故請假幾日,把現金管理權移交.

3樓:匿名使用者

觸犯法律了,在沒有允許的情況下,嚴重的公司會告你盜竊!

4樓:

可以,打一個剛好是工資額的借條,先辦個人權益後辦交接。

5樓:行禰叼

不知道額。。。估計不吧 你跟老闆說一下吧

老闆不發工資,我 把他的東西拿走 算是 犯法嗎?

6樓:眉間雪

老闆不發工資,拿了公司東西走人是屬於盜竊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老闆拖欠工資應當相當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補發工資及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7樓:金果

屬於違法行為,老闆不發工資,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勞動者有權取得實際勞動期間的工資報酬,公司拒絕支付工資的行為違法。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加班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8樓:匿名使用者

犯法,你這樣算盜竊,他可以起訴你,應該在工作之前,包括試用期都要籤合同!而且必須是生效的!以後千萬得小心啊!

9樓:匿名使用者

算,你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去起訴他

10樓:匿名使用者

拿他老婆走不犯法、拿其他犯法、

我是一個會計,想離職又怕老闆不給工資,月末自己預支工資違法嗎,工作半年沒簽合同 30

1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預支工資不違法,但是假如你老闆是個聰明人的話,你預支的數永遠小於他實際發給你的數。所以建議你還是正常辭職比較好,拖欠工資的話找勞動監察。

沒簽合同的可以隨時辭職。

12樓:

你自己怎麼預支呢?老闆不簽字你能把錢拿走嗎?我建議你最好和老闆溝通好再做決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先和老闆溝通一下吧,畢竟好聚好散嘛,相信老闆會給你一個好的結果的,如果老闆不給的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訴,先禮後兵,祝你成功。

14樓:南寧國奧學校

工作半年沒合同,恭喜你。你去勞動局告老闆,可以得雙倍工資了。

老闆拖欠工資,會計可以把屬於自己的工資拿走嗎

15樓:沈渺緲

不可以。首先會計兼出納這個制度就會造成舞弊。你自己是會計,應該也清楚你能「動」的錢不是公司要發的那部分工資,而是公司日常現金,你從這裡拿錢,就是盜竊公司財產,要追究法律責任。

即使老闆欠了你的工資,你也不能從這裡拿錢,因為老闆可能還欠了別人的工資,你這樣做等於間接損害了別人的利益。

拖欠工資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否則你這樣拿走公司的錢,會引火上身。

16樓:娛樂繪達人圈

最好不要,老闆有理由講暫時忙沒發工資,你就成為非法佔有財產了,做好登記出勤記錄,然後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老闆

17樓:麥積財稅

還是不要,他有權告你的,如果你不想幹了,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他。

18樓:星星如願

會計也拿不到錢吧?只有出納才能接觸錢吧。

我是會計到公司兩個月,老闆對離職的員工都百般刁難惡意剋扣工資或者離職壓兩三個月再給,還收去抵押金,

19樓:黑色裘卡

你這個算曠工。其實你正常私企離職的話直接蒐集工資單,考勤卡,加班單,等離職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老闆不敢動你的。

你這樣很被動。吃虧的肯定是你。如果他找出公司規章制度說你無故曠工,那樣你很吃虧的。

建議諮詢你當地所在的勞動保障部門。打114查一下**。

20樓:五覓荷

你應該先下手打殘廢他,他們就老實了,眼珠子給他摳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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