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都會約定工資發放的時間,只要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發放工資即可,遇到

時間 2022-03-09 13:30:04

1樓:碉堡大萌比

工資必須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理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福建省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後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勞動者不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年終或者考核週期屆滿再進行結算。

2樓:勤學人的店鋪

工資原則上每月發放一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放的工資包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先與公司協商,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協商不成就申請仲裁,公司這樣卡員工是違法的。應當給予辦理。

4樓:房產蔣店長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放的工資包括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放的工資包了企業應承擔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部份,那麼就相當於企業沒有承擔應為職工繳納的部份,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約定,可以向勞動主管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反映,必要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樓:山野柴胡

【工資 代扣】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 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指什麼?

6樓:萬里乾坤一局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

雙方當事人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範圍比較廣泛,靈活性較強。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對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年齡」。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完成某項工作或工程作為合同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不明確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項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為合同終止之時。

它一般適用於建築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於其工作性質可以採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7樓:

指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那種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間一般為一年三年或者五年。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與有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明確了計件的單價,若公司擅自調整,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是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在工作中記住要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要馬上交涉,若公司不同意,則立即申請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發放工資 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申請經濟賠償金,工作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未滿一年的按半年計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沒有這個權利。

我籤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最低工資標準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首先,這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你希望完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改簽。

二、但一般情況下,很多用人單位就是這麼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流程的,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和少上社保,如果你確實還想上班,可以選擇妥協,正規用人單位也會按實際約定工資來發放工資的。

三、儲存好工資發放記錄(如工資條或轉賬記錄),將來有可能用得上。

勞動者應注意的事項: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

1、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最普遍。但是勞動者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須明確在何種情況下企業應該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對於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關於勞動時間及加班

1、勞動者應該檢查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及每週工作時間是否合法。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以及《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很多公司都會因為臨時的任務安排員工加班,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並且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不同時段的加班工資做了明確的規定: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三、保險與福利待遇

日常所謂的「五險一金」主要包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及住房公積金,根據各地的政策不同,所繳納的的數額也並不相同。但是這幾項都是國家強制繳納的。

13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勞動合同不違法,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納社保等情況,勞動合同文字中以當地最低工資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的按照協商一致的工資進行發放,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更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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