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完庭後還可提交證明嗎,勞動仲裁開完庭後還可提交證明嗎

時間 2022-03-17 14:40:02

1樓:蔣德順律師

視情況而定,如果確實是對查明案情有重要證明作用,那仲裁庭也是可以採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

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原則上不再需要,因為庭審時已經質證完畢。

但如果庭審要求庭後提供時除外。

3樓:張偉傑律師

當然可以提交,沒有法律禁止不可以。

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後可以申請補充證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後可以申請補充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5樓:戚廣利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之規定,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如果雙方證據交換後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可以補交證據。

6樓:法律小兵

儘快打**聯絡給你做仲裁的仲裁員,他說可以就可以,說不可以就沒機會了。這種事搬法條意義不大。如果他說仲裁裁決開完庭就下了,你也沒辦法。那樣的話就去法院訴訟吧。

7樓:

如果沒有宣判,可以在庭審中針對公司證據提起質疑。

如果已經宣判,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針對公司製造偽證行為是違法的,可以向檢察院控告/。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一般的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定性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勞動仲裁**時,可以提交新證據嗎?

8樓:風險預警網

根據調解仲裁法規定是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組織質證(就是不採納),但是該法也規定了如果影響到案件關鍵性證據的,可以質證。在實際操作中,仲裁委員會在**前,**時都可以補充證據,即使**結束,你在庭審結束前,可以要求補充證據,一般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會再給3到5天的時間補充,然後再次**質證。但是如果**結束後,你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庭**時,在徵得首席仲裁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提交新證據。但由於是當庭提交的證據,對於部分需要一定時間和條件才能實現質證的證據,對方當事人可以不予認可或者附條件認可。

10樓:

你好,基本上都是可以提交新材料的。你要一式三份,仲裁員一份,原告和被告各一份,在**前都是會叫資料的。他們會一一對原告資料進行宣讀,被告進行陳述。

問題都不大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11樓:易劍搜魂

庭審,就是還原事實。只要你有證據就可提交,可以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然,你提交的證據要是不直接,對方可以認可,也可以不認可。

對於對方不認可的證據,要不是直接證據,仲裁庭也有可能不採納。證據的效力就不能顯現。所以最好是提供直接證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在判決下達前,當事人可以提交新證據。

1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可以的,如果有新證據是可以提供給仲裁員的,但是對方是否認可,或者說仲裁員是否認可就要看你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了。

14樓:海洋

當然可以,只要在仲裁結束前,都可不斷的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你所陳述的事實。

15樓:

一般不可以,除非你得道相關人員同意才可以。記住是「相關人員」

過了舉證期提交的證據,在勞動仲裁庭**時對方可以拒絕質證嗎,仲裁庭會怎麼認定?

16樓:阿元

即使超過舉證期限向法院提交證據,如果該證據對案件有很大的證明作用,法院依然會採納的。

即使對方以此為由拒絕質證,法院也同樣會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根據案情來決定是否採納的。

所以,放心吧,只要證據有用,可以正常向法院提交,不用管是否超過舉證期限。

1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可以拒絕質證,但如果仲裁委員會認為該證據對於查明事實非常重要,可以依法來採信的。因為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去法院起訴的,那時將此證據提交法庭,也沒有過時啊。因此你一定要說明這個證據的作用,由仲裁委員會認定並採信。

18樓:曲延興律師

現在對舉證期限掌握的不是很嚴,即使拒絕質證,仲裁庭也不會採納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九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時被申請人提供偽證,庭後還能提交駁辯證據嗎?從哪些方面來駁辯?

2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沒有宣判,可以在庭審中針對公司證據提起質疑。

2、如果已經宣判,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提供偽證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向檢察院控告。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一般的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定性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21樓:匿名使用者

催簽證明是催誰呢。是催他媽媽籤合同嗎。而是催胡溫籤合同呢。

他沒有拿著催籤通知給你,那麼他就有過錯。我不籤,你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為什麼還繼續發工資給你呢。證人必須出庭做證。

而且對方提供的證據都是自己內部可以隨知行來的與爭議事實無關的。首先:有沒有勞動合同。

其次:沒有合同誰之過。然後,一方明知這種行為會侵犯自己的權利而放任默許發生,一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他既然通知了你不籤他可以讓你滾蛋,但是卻又不履行這個義務,默許你無合同繼續工作。這責任肯定是他來承擔。他造假你也造假唄。

你隨便找幾個證明。你要知道是你在與公司發生糾紛,而不必要去看他們有否籤勞動合同。其次,在職員工也不適宜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因為與公司有直接利害關係。

而且他們提供的簽名的文書來做證據證明力更低。那仲裁員敢這樣裁決的話,氣有沒用,不如去砍他幾刀。

22樓:月光下的星期

一般仲裁員在庭審結束都會告訴當事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等在三天之內提供,因此是可以的,找對自己有利的依據來反駁,用依據說話,別用自己的話說,怎麼證明是偽證要有證據來佐證就行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遇到對手了,對方是在律師的指導下操作的,你最好也請個律師……

其實要想證明他們是偽造,很簡單的一個方法,就是到社保局查他們提交的花名冊時間,和繳納社保的起始時間,他們不可能為了對付你一個人而把所有人的社保都補繳齊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確實碰見高手了,你有對方的證據影印件嗎?你可以找其中的破綻什麼的,還有找同事作證,這個估計較難,因為同事還在哪工作呢

最好是諮詢一下當地律師,把材料都帶上,請他幫你看看

25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實話實說沒見到。2、你工資條簽字就是生效的。沒有就實說沒見到。

加班時間,你只說加了多長時間班就可以,看單位怎麼說,你再說就是加了。看怎判你。3、這個不敢回答了。

4、是否是補交的答辯狀,你有證據證明嗎?沒吧?筆記鑑定,費用你預付不起是吧?

況且,你相信鑑定單位嗎?

另外,勞動仲裁和審判都是有時間限制的。不過也會造成損失,這看你怎麼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時可以提交新證據嗎

26樓:欽鑠漫傲雪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時間沒有做出規定,既然沒有限制性規定,法無明文禁止的,就應當是允許的,按照這樣的理解,**時是可以提交新證據的。

27樓:高洪偉律師

裁決書出具之前的任何時間都可以。

28樓:勾南珍

完全可以,在仲裁書未下之前都可以。

29樓:上海陳公權律師

勞動仲裁,通常在提交申請書時,同時遞交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庭審後還可以舉證嗎

30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仲裁庭審(**)後,在作出栽決前的交換證據階段(且沒有超過舉證期限的),可以提交補充證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之規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否則會承擔不利後果。如果雙方證據交換後,沒有超過舉證期限的,可以提交補交證據。

31樓:棟穎焮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也確立了相類似的規則,即: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因此,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前確定了舉證期限或者交換證據的日期,那麼申請人就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或者交換證據之前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否則將另案處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在仲裁**時交換證據的,申請人可以在陳述仲裁請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請增加、變更仲裁請求。

關於:勞動仲裁舉證期限,仲裁**後被申請人再提交證據。

32樓:葉赫那拉聞多

關於:勞動bai仲裁舉證期限,仲裁開du庭後被申請人再zhi提交證

據。

回答你的提問dao;

一、用人內單位出示一份容

由用人單位自己整理的客戶對於我的投訴,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支援。

此證明目的在於證明你違反勞動規範,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向仲裁員提出庭審後自己再去要求客戶做一份對我的投訴證明檔案。仲裁員居然許可3個工作日內提交,然後再叫我去質證。請問這合理嗎?

這樣決定是錯誤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你可以質證證據真實性,可申請證人到庭

,並非你要去取證,你去取證等於舉證責任到置了;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機構違反證據規則,應給予糾正,你應當提出主張。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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