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有問題,我能要求索賠嗎

時間 2022-04-13 09:20:01

1樓:吾幻巧

我覺得除非你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有關面積的條款有明確的違約責任,否則你是很難要求雙倍賠償的,只能要求對方退還差價!

2樓:

首先你得確定你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現在的租房合同一般都是····

3樓:

面積差多少?如果少的話最好和房東協商一下,看能否減少租金.差距大的話才可以根據損失索賠.但一般是不會有什麼損失的.

房東違約。租房合同上面要是沒有寫賠償違約金的問題可以賠償嗎? 20

4樓:紫月星下

你合同上沒有寫那就不好辦了。你可以跟房東協商,首先,第一點合同是一年,未滿一年的情況下,房東強行要求你們搬家,你可以跟他談,說你不願意退租,如果說他真的強行,那你就提出違約金的問題,他同意你就搬,不同意你不搬,他也沒有辦法,因為他已經將房子租給你了,在合同期限內,房子居住權是歸你的。你完全可以跟他提出這些違約金與搬家損失費。

隨然合同上沒有寫。他也得賠付。所以你不用擔心。

大膽的提出你的想法。本來就是他違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跟對方要違約金 因為是對方但方便違約,而且違約的情況並不屬於免責條款中的內容。所以你可以跟對方要違約金。一般情況下,沒有約定的按一個月房子的**來計算。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就算沒寫也應該有違約金,起訴,法院判的話也有違約金、搬遷補償,你完全可以提出違約金問題,至於金額多少的問題就要看給你造成多少損失了,列出具體數額,跟房東講明白基本就行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都不容易,相互幫忙一下不就解決了嗎?

我是房客,出租房裡東西壞了,誰負責?

8樓:流年刻骨

自然老化的應房東出錢,人為搞壞的租客出。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充套件: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9樓:匿名使用者

出租房屋內的東西壞了, 由租客還是房東維修是有界定的:

1、出租房屋內固有的基礎設施裝置,比如上水管爆裂、牆壁開裂、下水等非人為原因堵塞或設計不合理導致堵塞,屋內吊頂損壞、屋門變形、門窗玻璃非人為原因損壞等由房東進行維修。

2、在進入其他電氣裝置前,雙方應到場檢查裝置的質量,正常使用後,與租戶簽署交接清單,約定以後由誰來維修。如果承租人在使用後一個月內因非人為原因受到損壞,業主應進行維修。我們租房買房主要是服務,裝置也屬於服務範圍,應該有一定的保養期和保修期。

3、房屋租賃合同內也應有相關約定,哪些損壞由誰來維修。如果沒有約定,根據上述情況或與房東協商解決。好的房東才能留住好的房客,雖然有些房東不理解只管收租金,但還是有很多好的房東很好說話的。

擴充套件資料

租房時,籤租房合同是租房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作為租客,在籤合同前一定要注意查驗房東房產證、籤合同時注意付款方式、租賃起止日期、押金金額等。最重要的是籤合同後驗收房子,做好物業交割。

承租人應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即房屋權屬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材料。尤其是本人在直接與房東簽約時,錯過了中介這一檢查過程,必須檢查房產證,確認房產證是否有質押。

在簽訂合同時,除了註明租期和日期外,交房日期和條件也要協商寫明。按照協商付款方式,「租金總額」為合同期內的租金總額。押金通常是一個月的房租,北京常用的形式是「一付三」。

租金和存款必須資本化。另外,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額也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通常一次付的錢越多,房租就越貴。

如果房東沒有提到這件事,一定要自己做。

10樓:drh極地綠洲

我是房客,出租房裡東西壞了,誰負責?這個一般都是各方出一半的比較多

11樓:

首先需要明確你們租賃合同上如何約定,如果約定了是由房主承擔維修責任,那就簡單了。

如果合同上未約定或約定不清,就依照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如果要房主承擔,需要你們證明是正常使用,也就是要證明熱水器是由於老化或者質量問題引起地漏水,可以讓維修師傅向房主說明一下情況。

12樓:白雪飄逸啦

不要買,讓房東老闆買,又不是人為弄壞的,這種熱水器本身容易壞,不用也罷,他不換就算了,不用管。

13樓:若愚和尚是壞壞壞人

出租房裡的東

西壞了,是指房屋裡面有的物品壞了。

出租房裡的東西壞了誰負責,取決於房客搬進去之前壞的還是搬進去之後壞的。

按房客搬進去之前東西就是壞的,責任不在後搬進去的房客。

按房客搬進去之後東西才壞的,那麼責任應當由搬進去後的房客負責。

14樓:匿名使用者

自然損壞,租客無須賠償,而且有權要求房東修復或更換。

縱橫法律網 bianhulvshi

15樓:胡延斌揚州

不合理。如果雙方在租房合同中沒有約定租客承擔維修義務,那法律預設是房東維修的。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不是人為,當然由房東負責

17樓:陳杰人

搭理他幹啥,直接要求他三天內修好。要不自己買一個儲存好發票,直接抵扣房租。他敢刺毛直接去法院告他。這種房東就是欠收拾。

18樓:跳海想自虐的魚

按理說該是房東修,但是現在的房東只能說一言難盡,我租房才搬進來一個禮拜不到,燈就壞了,喊房東修,別個說租給我了就是我的事了,說話還巨難聽,所以這種問題還真……

租房,房東單方面違約,要求提前搬出,應該怎樣要求賠償?合同中沒有提及違約條款怎麼辦?

19樓:

租房房東單方面違約,要求提前搬出,可以要求房東按照違約條款賠償,合同中沒有違約條款,應按照造成的損失進行的賠償,如搬家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0樓:七臺河李陽平

租房合同約定了租賃時間,房主要求承租提前搬出,房東屬於違約行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所在城市的《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相應規定,以及一般慣例來協商解決,更重要的是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意合才能變更或撤銷合同。否則,租賃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承租人有權拒絕搬出,直至延至合同到期。

房東要求承租人提搬出,一般是承租人存在了不當行為或出現了法律規定的可能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可能是房東要**房產。如果是前者情形,房東有解除合同理由時房東應當無條件搬出;如果是後種情形,承租人完全可以拒絕搬出。按照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即便房東將房屋**,承租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直到房屋租賃期滿。

對此,買受人應當明白法律關係,如果他明知有承租合同沒有到期要堅持買受,買受人則要自擔風險,買受人更無權讓承租人搬出。

為了幫助你更好的維權,附相應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被《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所替代)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四、《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基本情況、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用途、違約責任等。

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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