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物追討的法律諮詢,非要我歸還失物,走法律程式,算犯法嗎

時間 2022-04-15 10:30:04

1樓:深圳law律師

可以報警,警察進行協調。但不構成犯罪。

如警察協調不成,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對方。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那個手機確實是你媽媽的,屬於不當得利,當然要歸還,只要你們有證據證明,就可以報警。

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數額較大指:500-2000

據案情來看「某人朋友」已構成侵佔罪,可以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樓:大會小法師

關鍵是證據啊,要是有證據證明是那人拾到的,那就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但是,對方拒不返還的情況下,可以報警的,也就是侵佔罪了,關鍵還是看數額是多少

5樓:薛康波律師

大可不必那樣,先去試的和他說清楚,告訴他你們手機沒了,我想如果他真想還你的話,這個時候會告訴你他那有一個的,如果他不說,那你再報警

6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財物拒絕返還確實在刑法中有相關法律規定.但你必須有證據支援.人證物證都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你母親可以要求拾得者歸還。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報警,不過首先你要有證據證明那個手機確實是你媽媽的,如果能證明,那麼對方則構成不當得利,甚至侵佔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侵佔罪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不過最關鍵的是你一定要有證據能夠證明那個人的是手機是你媽媽的,要不然警察也沒有辦法。

(例如手機的發票,現在有的發票上都寫得手機電池的序列號)

法律上歸還失物者可以向失主討要報酬嗎?

9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如果對方明確表示歸還失物有獎賞,可以索要;如果沒有,可以請求支付歸還失物所花費的必要費用,但是這並不是對方的義務,所以不能強制要求對方索要報酬。

根據我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10樓:訟師mr.柳

沒有法律規定的,但是如果失主許諾給予報酬,這種許諾是有法律效力的。應當物件承諾!至於酬謝比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也無法規定。

11樓:嘉庚學子

對,是可以按財物的比例給及報酬,這個我是有看到今日說法北大的有個教授說的(今日說法2007版的書籍)。我記得最低的比例是5%,呵呵

但這個實際操作是怎麼樣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可以肯定ls的說法,無因管理可以索要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12樓:

如你所講應有兩種情況:一是無因管理。即沒有法定原因,對失物進行管理過程中所花費的費用應為失主承擔;二是懸賞。

即失主公開對送還失物者進行承諾。這兩種情況歸還失物者均可以主張權利。別的沒想起來還有沒有。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法律上沒有規定具體的報酬數額和比例。

13樓:如何善哉

目前這個法規對人性的要求過高 很難達到實效 應修改為切實可以的條款 如鼓勵拾取人在一定時間內依法上繳到派出所 根據拾取物的價值在失主認領時可以要求物品價值百分之二十內含報關費的報酬 特殊物品另行計算保管費 派出所收到遺失物品後應該釋出招領資訊 建議每個區公安局的**上都設立一個失物招領欄目 根據物品的保管難易度和價值規定資訊釋出有效的認領時限 逾期無人認領的低價值物品在拾取人願意放棄權利的情況下 由派出所處理 在一定價值內的派出所可以退還給拾取人 **值的物品由派出所送交司法拍賣 拾取人可以分取拍賣價一半的酬勞 另物品拾取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上繳或通報派出所的則失去收受報酬的權利 隱匿私藏不報被查獲低價值的物品第一次予以誠信警告 第二次寫入誠信記錄 至於**值物品根據不同的金額處以等價兩倍以內的罰款 並載入誠信記錄 衣物類一律按低價值計算 低價值拾取物原本有破損功能不全的經派出所可認定為廢品甚至垃圾

14樓:丁白石

到目前只有《物權法》上有這方面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可見拾得人只有要求支付保管的必要費用,懸賞的則要兌現承諾!如果侵佔遺失物,也即撿到不還則喪失權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有這個法律解釋條款。

非要我歸還失物,走法律程式,算犯法嗎

16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拒不返還,有可能涉嫌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撿到失物不還違反了什麼法律

17樓:看人生百熊往

這種情況比較典型,需要解釋一下。一般情況下,撿到東西不屬於他人交你保管的物品(法律稱保管物)或他人遺忘在某某地方的物品(法律稱遺忘物),不違法《治安處罰法》或《刑法》,只有當他人交你保管的物品、或將他人在商場、飯店、計程車等上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才構成犯罪(侵佔罪)。但是,不構成犯罪或違法,不代表不違反民法的規定,該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刑法

18樓:張珂律師

人們撿到他人遺失物,應當算做不當得利,應當返回給權利人。找不到失主的,也要上交到有關部門。如果人們撿到遺失物拒不歸還,則要承擔法律責任,金額較大的話,會觸犯刑法中的侵佔罪。

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

法律分析

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候會撿到他人遺失的貴重物品,從道德和法律方面講,拾到遺失物應當及時聯絡失主,或者上交到有關部門,不可私自佔用。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我國民法原則規定:只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就必須予以糾正,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關於拾失物不還

19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可能涉嫌侵佔罪。建議查明對方身份,與對方協商,協商未果。報警,交公安機關。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告訴才處理,就是你自己決定是否起訴。

20樓:

我輕易不愛回答法律問題,通常諮詢我是要收費的。今天不知怎麼了,心血來潮。

撿到東西沒有歸還,會有三種情況。

1、不知道失主是誰沒有辦法歸還,他把他人物品隱匿起來了沒有償還,在法律上這屬於不當得利。找不到就應當把它交給設在公安管理機關的失物招領處,如果說他拒不歸還,就會引發法律責任,要去返還原物同時可能還要賠償損失。

2、拾到遺失物以後,知道誰是失主但是拒不歸還,但是遺失物的價值不大,在民法上構成一個侵佔他人財產的侵權行為,他要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侵權民事責任。

3、知道失主是誰,而且遺失物品的價值比較大,拒不歸還的在《刑法》上構成侵佔財產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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