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時間 2022-04-17 13:55:04

1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伴隨近代大工業發展起來的,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別型別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有無過錯,只要符合責任要件就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而免責和減責的事由則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⒋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部分特殊侵權行為案件的歸責。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有人認為,由於會計和審計的專業性較強,一般民眾在資訊佔有上處於弱勢地位,即使註冊會計師存在主觀過錯,相對人也很難予以證明,因此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註冊會計師,由其證明在執業行為中不存在過錯,有利於相對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過錯推定原則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性,就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過錯推定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過錯責任,即是在對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對方責任的情形,如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無過錯責任,則是有侵權的損害結果,即使對方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責任,如交強險責任。

是例外,就應當清楚明確。因此,無過錯責任在法律上必須提示,否則不能追究無過錯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責任是法律上規定你的行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過錯可以作為抗辯事由。大部分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法律上規定的,即使你沒有過錯,只要給別人造成損失就應該賠償,承擔責任。這個原則只適用於特定的幾個侵權行為,比如你的小孩在學校把別人給打了,雖然你沒有打人,沒有做任何事,但是你還是要負責。

4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講過錯責任,法律關係間只要存在過錯,即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不管你存不存在過錯,都要承當相應責任過錯責任可以因自己沒有過錯提出抗辯

無過錯責任,不能提起抗辯

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5樓:妖精王的祝福

二者區別:

一、責任的性質上的區別

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見前文),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最後的責任分擔上的區別

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絡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三、免責情況的區別

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四、司法審判實踐的區別

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並存在,相互補充。

拓展資料

一、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無須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責任,則需要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

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伴隨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危險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證明侵害人有過錯往往有困難,尤其是大型危險性工業的興起,隨時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體健康,約束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世界各國陸續在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無過錯責任是絕對責任,不管對錯,先承擔責任,再依法行使追償權(如果有的話)。如,高危作業、高速運輸等。推定過錯是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

一般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都有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都需要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概念比較: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的概念過錯為古羅馬《阿奎利亞法》(公元前287年)以來特別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來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

無過錯責任是伴隨近代大工業發展起來的,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別型別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有無過錯,只要符合責任要件就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而免責和減責的事由則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嚴格責任原為英美法上的概念,大致包括大陸法中的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在本質上為過錯責任,但是在適用上卻與一般的過錯責任有很大不同:

法律規定事先推定某些特定型別案件的被告有過錯,給予其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機會;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承擔民事責任。當今世界各國,仍然堅持過錯責任為侵權賠償責任的主要原則,同時也在特別型別的案件中適用過錯推定的規則或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

7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推定責任是在努力後,依然找不到事實的真相,那就假定一種情況,是你的過錯造成了這次事件,你要對此負責的。無過錯責任是事實清楚,你在這次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但根據法律,你要負起的無過錯責任。屬法律強制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推定過錯責任:就是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人們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9樓:常樹虎同學

無過錯歸責原則就是不論主觀過錯的過錯推定原則的升級版

10樓:匿名使用者

過去時跟將來時!yeah!!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11樓:戲說三分

1、性質不同。過錯責任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無過錯責任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徵;

2、前提不同。過錯責任以存在過錯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比如說故意傷害,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比如說產品質量責任;

3、判斷條件不同。無過錯責任行為人不必過錯,過錯責任有過錯。

具體釋義: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是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什麼情況下適用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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