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雙方約定的崗位是內保,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未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此接觸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調整、調離工作崗位要經本人同意同時不能降低待遇。
律師你好,根據濟南勞動法的規定我的提問你可以幫我解答嗎
廣東胡律師 你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你上述表達的或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你可以得到以下補償 1 08年3月至今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2 扣押40天的工資如數補回,另再補償25 扣押工資的補償金 3 加班費,週一至週五150 工資 週六週日200 工資 法定節假日300 工資。沒簽...
本人根據勞動法38條去辭工,而老闆不批,我該怎麼做
沙漠清源 1 若確如你所說的情況,單位讓你簽字的 員工須知 應該屬於你和單位的勞動合同,依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有關勞動法的問題我的問題如下 我在公司工作快兩年了,但是公司現在只給底薪,然後什麼福利待遇都沒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公司出資培訓,可以簽訂培訓協議約定違約金,不能收取押金。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