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該辦理地下車位的產權,地下車庫 車位能辦出產權嗎?

時間 2022-05-23 17:00:02

1樓:一種水瓶

首先要弄清楚你所購房產該小區的停車場所的歸屬是什麼性質,開發商所有呢還是,全體業主所有?一般如果是開發商所有的話,那麼支配權自然是開發商,物業代為執行,如果是全體業主所有的話,那你的車位也就不是固定的自然,無法保證永久性使用!

按照,你問題的表述,估計該處的停車位是開發商所有,能辦理獨立產權的車位是再好不過了,這意味這 對於該車位你擁有產權後可以獨立買賣也可以跟房產繫結買賣,自由度高不受開發商,物業的限制,更何況一個小區的車位配比本就有限,正常來說車為的升值空間還是不錯的,所以強烈建議去辦理產權,除非你不打算要車位,哈哈

順便說一下,車為產權收費都是交納給房管部門的,3000**似乎高點,建議**諮詢下當地房管部門多車位產權的收費標準(各個地方收費標準不一樣

2樓:獨家記憶

我個人認為還是買比較好

因為如果車位有個獨立的產證,從長久來講,萬一你若要賣這個房子的時候,車庫就可以獨立作為產權一起**給下家,之間還是可以有利潤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買吧,買了以後省事,等以後漲價就不值得了

地下車庫、車位能辦出產權嗎?

4樓:陽光配綠洲

地下車庫、車位可以辦出產權。

經有權機構批准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和合同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屬於商住性質辦理地下停車位產權,需由開發主體申請辦理房產總登記後才可辦理一手分戶登記,使用年限根據所在土地產權用途確定。

申請辦理(地下停車場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房產分戶圖、宗地圖;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車位產權,就是指車位的所有權,一般而言,車位屬於小區公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自己想要購買的,最好購買有產權的車位。

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住宅小區各種型別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部分車位符合物權法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於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並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定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佔用了公共土地,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拓展資料: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係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範商品經濟中財產關係,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執行的法權工具。

6樓:落落

一、對於屬於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無論《物權法》還是《人民防空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執行人防工程產權歸屬國家的政策,開發商不得**、附贈。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只能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並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對於屬於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即可以按程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附贈或出租。

需要強調的是,《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對規劃車位、車庫的**及出租物件進行了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這就意味著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條件,也不能**、出租。

三、對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房地產開發商無權對其進行**或出租。

7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規劃的可以辦,只是有些地方暫時不能辦,應該以後能辦。但是,要注意,屬於人防之類的,估計辦不到,很難。

8樓:匿名使用者

開發商按規劃配建的地下車位,是土地的附屬物。

隨著地面房屋的**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開發商將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當然也不再擁有地下車位的使用權,當然也無權**。

社群車位的權屬,人防部分歸人防,開發商無權租售。

關於防空法「誰投資誰收益」的精神,應不含社群內的按規劃配建的人防。應特指在社群用地之外的公共用地,無配建要求的人防車位。

社群車位的非人防部分,屬於規劃要求的配建部分,是開發商必須進行的配套建設,無論是否規劃指標範圍內的車位,由於其建設在社群土地內,並且隨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並無權利保留地下部分的權益,所以並沒有權力收益,也不可以藉口成本未計入地上而進行使用權的銷售。

目前市場上所有沒有產權而進行銷售的車位,均屬於非法。

很多城市房產部門縱容沒有產權的車位進行銷售,除了認識不清,也和物權法制定不清晰有關。

物權法所定義「建築區劃內」,應明確不同屬性的建築區劃。以銷售為指向的住宅區劃,其配建的地下車位當然屬於業主所有。

另外,地下部分成本單獨計算,請問,計算土地成本了嗎?地下部分是建築附屬物對吧?沒法計算土地成本對吧?

開發商一分沒少的按樓面低價銷售房屋了對吧?請問:開發商哪來的地下車位使用權?

按法律規定地下車庫的產權歸誰所有?

9樓:芥末小黃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說,允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庫的權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但建築區劃內的地下車庫一般不佔用業主的公共用地,其面積也未作為公用面積予以分攤,故實踐中並不認為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一款所涉車位是建築區劃內的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立法之所以強調該車位地處「建築區劃內」,旨在建立車位與業主住房間的密切關係,明確此種車位屬該小區的配套設施。

擴充套件材料:

地下車庫屬於結建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法》規定的建設方即開發商所必須負擔的法定義務。(結建人防工程指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10樓:蘇木槿華

1、開發商在立項設計時就將其作為小區配套設施,並且開發商將整個地下車庫的面積都分攤了。該類車庫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僅限用於對小區業主出租,而不能**。根據《上海市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及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規則》,除非有合法產權的分攤協議,否則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2、售後公房地下車庫及人防工程車庫。該類物業由於受當時技術要求及設計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下車庫,絕大多數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門,有開旅館、加工廠、倉庫等等,其產權歸屬非常混亂。

按照當時有關政策規定,這些車庫其實是作為房屋配套設施而建設的,承租人在購買公房時也未進行分攤,而且這部分面積國家相關政策也不允許進入分攤,因此,其所有人還是屬於原來的出資建造人。

3、如果在房產證裡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於房地產開發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

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

4、地下停車場是附屬設施,經地上建築面積分攤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像電梯、物業用房等一樣是共有,地下車位的買賣實施上是使用權的租賃,因為不能辦理產權這個,所以業主交的錢是租賃費,籤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為購買。

是否有必要買地下車位,小區地下車位有必要買嗎?

迷了路的鹿 我們所在城市每年的新車上牌數量,可以感受到車位緊張的趨勢了,這樣看來,買個地下車位還是很值得的。車位的供需矛盾惡化預期是遠遠大於改善預期的,甚至可以說對於有車的人而言,車位比住房還剛需。因為人住的房子可以有多少有大小,但是車只能一個車一個位置。只要所在城市有一輛新車上牌,就產生了一個車位...

沒有產權的地下車位能不能買,地下車位沒有產權,能買嗎?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 機動車位購置協議 還是 車位租賃協議 或 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

地下車位怎麼選?如圖,地下車位怎麼選?如圖

1 首選地勢高的車位。由於是地下車位,所以,一定要注意停車位的地勢,儘量選擇地勢高一點的位置,否則,如果出現暴雨天氣,地下車位積水,容易將車輛淹掉,給自己的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2 不離出口距離太近。在選擇地下停車位的時候,千萬不要選擇離出口太近的車位,因為這樣的車位往往離電梯比較遠,而且,如果有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