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附件》也要遵守嗎,刑法中管制的規定有哪些

時間 2022-06-07 21:35:03

1樓:延安學人

意思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檔案繼續有效,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有關犯罪的決定在刑法理論上屬於單行刑法,沒有加入到刑法典裡,所以,刑法附則就予以說明,就是這個道理。

刑法分則的目錄是什麼?它一共有幾章?

2樓:心來觀海

根據我的學習,好像是有七八章吧,每個小節一般都有三四小節,多的也就是五節吧。我認為呀,好好學習刑法分則可有意思了。

刑法包括哪些法律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刑法法律法規應該是指廣義的刑法。

在我國狹義刑法則僅指系統地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在我國,即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不僅僅指刑法典,還包括對刑法典中區域性內容進行修改補充的決定或補充規定,對刑法典進行區域性修改補充的決定或補充規定,理論上稱為單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理論上稱為附屬刑法。所以,廣義刑法是由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組成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佈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現行刑法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

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佈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後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如《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此後,立法機關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型別犯罪的增加,也有構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調整。通過修正案(截至目前有七個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日前還沒有正式公佈)在刑法典中增加條文時,在相關的條文後採取第××條之

一、之二的編號方式。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於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範;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則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也屬於廣義刑法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只在特定地域適用,沒有普遍效力。 刑法典通常被稱為普通刑法,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是特別刑法。

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普通刑法條文與特別刑法條文時,應適用特別刑法優於普通刑法的原則;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特別刑法的條文時,則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5樓:法律快車

1 主 刑

2 管制

▪ 管制的意義

▪ 管制刑的內容

▪ 管制期間的行為規則

▪ 管制的期限和計算

▪ 管制的執行機關

▪ 管制期間的待遇和解除

3 拘役

▪ 拘役的期限

▪ 拘役的執行機關和待遇

4 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的期限和計算。

▪ 執行機關和場所

▪ 執行內容

5 無期徒刑

▪ 執行機關和場所

▪ 執行內容

6 死刑

▪ 死刑的適用

▪ 適用程式

▪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 死刑立即執行

刑法中管制的規定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群矯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徵: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條規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也就是說,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群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與其他刑罰的並罰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本款由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

7樓:七臺河李陽平

《刑法》中關於管制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我國刑法中主刑和附加刑分別包括哪幾種?

8樓:陳金華

我國刑法在第三章中規定了刑罰的種類。在其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刑法中與**害有關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的執行制度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當代各國刑事法對緩刑制度的規定各具特色,不盡統一。綜覽世界各國刑事法,緩刑有兩種制度:一種是把緩刑權掌握在行政部門,稱為行政制;一種是掌握在司法部門,稱為司法制。

司法制的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緩宣告,另一種是緩執行。

由於現行緩刑制度在型別上具有的多樣性,不同國家的緩刑制度價值、功能以及適用緩刑所具有的社會效果也不同,這就使我們很難給緩刑下一個統一的定義。現行加拿大刑事法典第736條規定:當被告人(法人除外)答辯有罪或者被確定有罪,但不是法定有最低刑罰或者可判處14年監禁或終生監禁的可訴罪時,如果審判法院認為基於最有利於被告人利益考慮並且不因此有悖於公共利益,可以不對被告人定罪,而以裁定指示無條件或者以緩刑令附條件免除被告人刑事責任。

當法庭根據前述指示免除犯罪人刑事責任時,犯罪人應當視為未被定罪。[2]臺灣學者樑恆昌認為,「乃當被告刑事責任可能確認時,在一定時間內,將刑事責任之宣告和刑罰之量定置於停止狀態,以觀察其行狀;被告如在一定期間內,保持善行,未發生特定之不良事故,即對該犯罪行為不再為有罪之宣告;被告如在該一定期間內不能保持善行,發生特定之不良事故,則除追究新事故之刑責外,對於原犯罪行,仍應宣告其罪刑而執行之。」 [3]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指出,緩刑是使受到判刑的人仍然在社會中生活,接受社會性處遇,因而緩刑是宣告刑的一種特別執行方式。

我國刑法參考了世界各國緩刑制度的立法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採用了緩執行制度,也就是現今世界各國緩刑立法中比較普遍的狹義緩刑即刑罰暫緩執行制。我國刑法中的緩執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有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緩刑是指對於某些犯罪人,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簡而言之,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刑罰的一項制度。緩刑是一種代替監禁的刑罰制度,而不是具體的刑種。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罰運用中的具體化。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的緩刑有兩種,即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一般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採取的一種制度;[4]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於被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一種制度。

[5]緩刑的含義,大體包括三層意思。其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並法院認為不羈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兩項不可或缺,譬如某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及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另外,對於反革命分子和累犯,我國刑法規定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這不僅範圍更寬泛,而且內容更科學、準確。

其二,緩刑的性質屬於刑罰暫緩執行,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予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不等於免除刑事處分,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即生效之日起計算。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其三,緩刑的目的在於通過給予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考察其表現,督促其遵紀守法,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安定,體現懲辦與寬大的結合,實現刑罰的社會化。在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例如城鎮街道居委會等)予以考察,如果沒有再犯新罪,考驗期滿時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相反則由審理新罪法院宣告撤銷前罪的緩刑。如犯有錯誤,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以行政處罰,但不應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有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緩刑不能撤消,可以在拘留或者教養期間繼續進行緩刑考察。考察的方法目前尚無統一規定。這三個方面,構成了緩刑的基本含義。

我國的緩刑制度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我國緩刑制度的含義至關重要,是正確適用我國緩刑制度的重要基礎

管制什麼意思,刑法中管制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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