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算不是算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前買的房子沒公證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 2022-09-18 00:05:04

1樓:吾本漁樵

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房產權應當分成兩個部分。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前財產歸婚前的一方所有。 這套房子的產權價值分成兩個部分,一是按婚前男方首付的金額佔總購房款的比例,根據付款比例,房產相應比例的產權為男方的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婚後由於共同歸還貸款,支付還貸款的這部分房產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對婚後共同支付貸款的部分房產有享有一半的權利,即可以分到房子。

另外,離婚是雙方的權利,分割財產跟誰先提出離婚沒有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1、婚後共同還貸的那部分房產以及房產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男方結婚前已經支付的房款屬於他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按照比例處理。

2、誰先提出離婚與分割財產無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有責任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在網上搜搜婚姻法以及相關的解釋,看看就瞭解了。

3樓:夏日樊星

應該按照償還貸款的比例來區別吧``我覺的應該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畢竟貸款是夫妻共同償還的``但是男的可能在財產上要佔的多一點

4樓:瀑布下的我

婚前的一方的個人財產並不因結婚而變成共同財產,

但是,本案中,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其貸款是在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的,那麼這所房屋的所有自然就變成夫妻共同所有,

不管哪一方提出離婚,只要是共同財產,雙方都享有所有權,如果離婚時一方想繼續佔有房屋,那麼需要給對方應得的那部分房屋的價款。

婚前買的房子沒公證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5樓:天上飛

結婚前如果沒有做財產公證,婚後還是屬於個人財產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綜上法律,婚前財產就算是沒有經過公證,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只不過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一方主張為個人婚前財產的,要承擔舉證責任。

證明財產屬於其婚前財產,否則推定為婚後共同財產。那你們的房子如果是在婚前買的,只要能證明購房合同是在婚前籤的,還有購房的出資證明,那就是婚前財產。

結婚前的財產如果沒有做財產公證的話,最好儲存好婚前辦理所有權的材料證據,以便未來出現財產分割問題時舉證婚前個人財產的存在。

6樓:笨貓多隻

婚前買的房子沒公證,但是已經拿到房產證或者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

沒有必要去作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因為現在的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買的房子有沒有公證不影響其個人財產的性質

這個不 是夫妻共同財產

8樓:

無論何時買的房子,賣房的所得都是共同財產。

結婚以後丈夫名下房子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那房子是結婚之後才買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前買的只能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房子是你老公的名字或者說房子有里老公的名字,在你老公去世,但他父母還在世的情況下,根本不能誰說賣就賣,這關係到繼承的問題。無論你還是你公公都沒權說賣就賣。

10樓:雙北黑妞

如果是父母贈送的 就不是

11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丈夫名下的為其一方的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什麼情況下,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樓:北京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趙志強與湯某於2023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2023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後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2023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

婚後,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於是兩人感情惡化。2023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並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

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並且婚後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係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於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係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物件,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援的。

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並實際履行後,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並未實際履行,後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

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後所得(哪怕婚後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後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於趙志強的財產。

15樓:搜狐焦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第十七條與十八條明確規定,婚姻期間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哪些情況除外。在婚姻法的相關解釋性檔案裡,對於共同財產問題作了更加詳細的解釋。

一、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二、什麼情況下房子屬於共同財產?

a先生與b女士為夫妻,不同的情況下,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婚前各種情況

2.婚後各種情況

3.父母出資的情況

由於房子購買時情況比較複雜,在實際的法律訴訟中,處理方式尚有爭議,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10-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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