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有崗位津貼嗎,有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績效獎的加班費怎麼樣算

時間 2022-09-18 07:30:0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是加班就應該給補休或加班工資。看完上面的規定,你就知道你加了多少班,應該有多少加班工資了。

2樓:三觀不正戴刁纏

加班沒有崗位津貼,但是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

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加班補助和加班費有區別麼

3樓:

加班費與崗位無直接關係,只計算加班小時數。崗位補貼通常是對於高技術崗位、有毒有害崗位、危險性崗位、高強度體力勞動崗位、惡劣環境崗位等崗位的一種補貼,與是否加班無關。

有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績效獎的加班費怎麼樣算

4樓:可愛的趙悅麼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費的工資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勞動者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應當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績效工資按業績考核上下浮動的不能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但屬於每月固定數額的也應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

《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崗位補貼和加班費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涉及單位的工資獎勵制度,按照一般常規,應該加班費和崗位補貼分項單列計算,但是也有按照崗位包乾算的。關鍵在於當初給崗位補貼的時候是怎麼說的,有沒有制度?如果當初說好了包乾計算,就可以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如果崗位補貼是給班長的,就要另行支付加班費。

6樓:冬風破

崗位補貼是不能算作加班費的。可以找上級談,說不通找勞動局吧!

7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崗位補貼屬於單位福利,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自行協商一致約定。

對於加班費,則區分加班的不同時間段,依照《勞動法》規定標準進行計算併發放。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0木偶

這個關係要搞好

200塊錢是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是當班長的有,不等班長的沒有,是給的他這個崗位。

假如不給這個加班費,說加崗位補貼補貼就是加班費,那誰還幹班長,肯定是都要加班費了!

還有就是他不想給加班費,這個只是一個藉口,很垃圾的一個藉口。

9樓:

崗位補貼不能代替加班費,公司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加班費是給予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勞動的報酬。而補貼是指:

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勞動條件崗位勞動的額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貼。職工在某些勞動條件特殊的崗位勞動,需要支出更多的體力和腦力,因而需要建立補貼,對這種額外的勞動消耗進行補償。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你們有考勤記錄可以作為加班的證據,公司堅持不支付加班費,就向你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在接到你們的投訴後,就會去公司調查,然後會責令你公司依法支付你們應得的加班費的.

工資2000元(1000基本工資+800崗位津貼+200其他補貼),加班工資應怎麼算?按基本工資為基數算嗎?

10樓:謝炳城

1、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果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或等於1000元,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可以1000元,也可以是1000元以上,都是合法的。如果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1000元,加班費計算基數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是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底薪。用人單位在計算勞動者加班費時,應按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勞動者基本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2、加班費的計算。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每小時加班費不得低於勞動者時薪的1.5倍;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不安排補休的,需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2倍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得低於3倍,其中不包括法定節假日的工資。

11樓:

是的,按基本工資除以一個月的法定法定天數(換算成小時),也就是說你基本工資除以一個月法定上多少小時,也就是你每個小時正班多少錢,平時加班就是這個的1.5倍,週末2倍。

按上個月22天算,也就是22*8=176小時,1000/176=5.68元一小時,你平時加班就是5.68*1.

5=8.52元 週末就是5.68*2=11.

36,公司現在都按新勞動法,把基本工資控制得很嚴格。深圳850,全部都統一了。

12樓:看風聽語

按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算

勞動法上試用期有沒有崗位津貼?

1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崗位津貼,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崗位津貼。

相關規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二、工資總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本工資:

(1)按工資標準、工資等級所直接支付的計時工資;

(2)按計件單價(包括直接無限制的、累進的、集體的計件形式)所直接支付的計件工資;

(3)計時獎金(如提高質量、節約燃料、節約動力、無事故等獎勵金);

(4)不採用上列各種工資制度之企業單位內的營業提成。

(二)輔助工資:

(1)除前項所列計時獎勵以外之各種有關提高生產的獎金;

(2)加班加點費及夜班津貼;

(3)各種津貼(如技術津貼、地區津貼、有害健康津貼等);

(4)事故停工工資(如因機器、動力發生故障或原材料**不足之停工期間工資等);

(5)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如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但所謂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是指用津貼形式發給職工者,至於住工房不收房租水電費,因其難於計算,故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

14樓:

崗位津貼屬於單位福利,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由單位自行規定。

職務津貼可納入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津貼是勞動者正常出勤下工資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滬人社綜發〔2016〕29號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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