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及本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可見,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除非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能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順延到上述情形結束之日起終止。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哺乳期內企業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的情況除外。
至於你最差應該要多少錢放棄這個作.......不好說了。
祝你好運!謝謝!
2樓:天天開心一粒米
賠償比較合理. 沒有必要折騰了, 去仲裁可能還拿不到這個數.
因為目前距離合同到期日只有一個月.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補償是一倍, 一共兩年, 也就是兩個月的工資. 估計2200元的工資加上雙薪及紅包平均工資在4000以下.
去仲裁很耗時費力, 不要以為法律真是偏向弱者. 真去仲裁, 公司只需要再堅持1個月, 可以省很多事和錢.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規定,你太太合同應該順延至哺乳期滿。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具體看協商內容,如果已經簽了名,要反悔看看約定的內容和程式是否有什麼不合法的地方,可以推翻約定,要求繼續留任或重新協議。
不太明白樓主為什麼已經協商了但還要要求上班,原則上哺乳期內企業是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如果您想繼續在那上班就不應該籤協議。
關於補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工資來看,如果沒有加班費或其他補貼(即每月應發工資與合同工資差不多,解除合同應按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包括獎金等,稅前收入),1w感覺還是比較合理的,已經超過2n+1了(違法解除的補償標準),建議沒必要再付出訴訟精力和成本,不如花點時間再找個工作,也為自己在前企業留個好口碑。
以上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補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工資來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5樓:帥氣的小宇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拓展內容:
第三十六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樓: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
7樓:柳笛輕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
請問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包含基本工資在裡面嗎?還是加班工資是百分之三百
9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戚廣利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最好寫清楚你想問什麼問題 如果只是找個法條 網上可有的是
12樓:時透
關於加班及加班報酬的,有什麼問題嗎?
2014勞動法公司解散補償標準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我在一家國企公司工作三年零七個月,,把我辭退,我要怎麼向工公要賠償???、
14樓:南京章律師
當然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辭退你是違法的,那麼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標準2倍的賠償金。即應該支付你8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至少應該是(820+600)*8=11360元。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規定是一年補一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算,你的工資是1420,四年應該是1420*4=5680元,但達不到社平工資標準的按社平工資計算。
16樓:工作不打醬油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年限為4年,標準為前一年的平均工資,如果按照你一個月2200來算,2200*4=8800,肯定是少了。關鍵是用人單位可能沒有算你的補貼,所以你應該看看月平均工資基數是多少,按照平均工資820+600=1420計算,應該是1420*4=5680。
17樓:
勞動法裡應該規定的是n+1,也就是說應該至少給你4個月公司
1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你4個月的工資,8800元。
勞動法關於請事假的規定 40
19樓: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1、75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
月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1. 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23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2.帶薪年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4.探親假: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5.婚假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8天,包括週末也法定假日。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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