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159丶光年
根據物權法,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就成立,但是輸了抵押登記的,可以對抗第三人,具體對抗效力。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準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檔案: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委託**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嗎
2樓:臧洪躍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動產抵押權不是必須登記,處理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動產外,以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不需要進行抵押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對於需要登記的,去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即可。
法律依據:《中塌蘆帆華人民譁賀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團雹意第三人。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注意的問題
3樓:吳莉
1、對房地產權屬狀況與使用狀況進行審查。
1)抵押人是公民的,應審查用於抵押的房地產是其個人單獨所有,還是與他人共同共有。如果房地產屬於共有財產,應儘量要求全部共有人作為共同抵押人。
2)用於的抵押土地使用權若為劃撥的,則應按照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證明,在抵押合同中確定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地價款中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地價款的款額。
3)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如處於在押狀態,是解除在先抵押後再設定新的抵押,還是做餘額抵押。如需解押後設定新的抵押,則應審查抵押人是否具備償還在先債務的能力。如要做餘額抵押,則應有順位在前的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餘額部分價值的認定;以第一次抵押登記的抵押物價值為準。
一、房地產抵押的定義及我國法律對房地產抵押的原則性規定。
1、房地產抵押的定義。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
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我國法律對房地產抵押的原則性規定。
1)土地使用權抵押與房屋所有權抵押的相互依存性。
以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房屋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除一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地區之外,鄉鎮、村企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2)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徵用拆遷範圍內的房地產;
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3、抵押權的設立。
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動產抵押是否需要登記
4樓:胡文學
動產抵押需要登記的。我國民法典規定除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動產外,動產抵押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即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動產抵押原則是什麼?
我國對動產抵押原則實行登記對抗主義,並不以登記作為動產抵押的生效要件。但是如果動產抵押未經登記,抵押權人的正當利益就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則將迫使抵押權人為保護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進行動產抵押登記,此實將使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失其功效。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此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權人且已告知受讓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這就從法律上為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據。但是,該條對抵押權人的保護是不完全的。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時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已告知受讓人的,抵押權仍不得對抗受讓人。
這對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為平衡抵押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利益,並使動產抵押制度不致有墜其功效的危險,受讓人如已知或應知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而仍然受讓的,則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得對其產生對抗力;受讓人如不知且不應知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而受讓的,則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得對其產生對抗力。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並未喪失,仍得讓與抵押物的所有權。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並非是無權處分行為,第三人取得所有權也非基於善意取得。
二、需要登記動產物權有哪些。
動產物權的設立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實踐中會就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進行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塌散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跡衫雹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動產抵押權什麼時候實現的?
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是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時候;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以動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姿帆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房產抵押登記注意事項
5樓:何紅雨
法律分析襪襪:房產抵押登記注意事項:
1、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不得抵押;
2、宅基地、幼兒園或醫療機構等公益性的組織抵押;
3、所有權、使用權或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告閉激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態沒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動產抵押的登記問題,關於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但是能受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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