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補償,我可以用貨款抵消嗎

時間 2025-01-11 05:20:16

1樓:網友

不行的喲。他要是告你,你要吃官司的。

但是同時,他要是非法辭工又不補償,你是可以告他的。

沒到時間就提前不要你,你也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話,他要補償你2個月的工資,只有工資喲,抽成獎金什麼的不算的。

他要是沒給你可以選擇告他,去勞動局,但是要有證據,沒物證,一切白搭。

1,要有你們的合同,證明他提前辭工。

2,他沒有證據證明給了你2個月的補償。

3,你沒有辭職信(辭職的沒補償的)

基本你有合同就能告贏的,不過你們要是打卡什麼的,遲到早退的你有記錄,你也是很不利的。

2樓:萊茵河先生

沒有說明白。

是辭退你嗎?為什麼?你違反了公司規定應當被辭退的條款了嗎?你應該是業務員吧,貨款為什麼你可以收,公司看來很不正規呀。

公司辭退你,沒有補償,屬於勞動糾紛。而你代表公司**貨款,沒有交給公司則屬於職務侵佔。

這一類的事情應當和平解決,把貨款作為籌碼跟公司談一下可以,但不能再沒有得到勞動部門或法院的裁決時自作主張。特別是不要向公司表達此款要扣留抵消的意思。

3樓:深圳官司

除非勞動部門或法院已裁定或判決。否則不能。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不用支付補償

4樓:善良的人在紐約

一、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存在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存在存在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該證明必須是有一套標準的考核制度,並且公佈出來,勞動者也有權驗證的。

2、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必須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違法的,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則該項規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勞動者在工作時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且對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被用人單位得知並提出,而勞動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的手段與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因存在上述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因上述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須賠償用人單位相應損失。

二、用人單位因經濟問題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或其他問題導致客觀情況經濟變化的,需要裁減人員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因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因企業轉型、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過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但仍需裁減人員的。

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如發生不可抗力或《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

用人單位因經濟問題裁員的,應當優先保留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勞動合同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員工。如果是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調整而裁員的,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同時,因為勞動合同的終止,如果用人單位保持原待遇或提高待遇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也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反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或降低待遇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則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5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下:

1.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採取了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勞動合同解除的;

8.勞動者開始依法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

9.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

10.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以什麼原因辭退員工有補償款

6樓:小lin懂法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2、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一、什麼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要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二、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

租好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時候,分為了多種情況,而對應不猛公升同的情況,關係著單枝型老位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大體上存在四種不同的結果,分別是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以及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員工要注意,在不同的情況下被辭退,可以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利。

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情形

7樓:唐玉蓉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老闆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雹頌灶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櫻裂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法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源扮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什麼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8樓:元形態傳媒****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段瞎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派燃攜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塵伏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哪種情況下辭退員工可以不補償

9樓:王長玉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違法辭退員工有哪幾種情形。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比如,試用期可枝頃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乙個月通侍搭慶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老握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

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係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建議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你不服的話,再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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