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單位可以隨便開除職工嗎?

時間 2021-10-26 06:07:45

1樓:ofweek人才網

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勞動法》有規定,除非有重大過失和給用人單位造成影響和不良後果,可以開除員工。正常情況下,開處員工需要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蟲二觀風聽月

你好,肯定是不可以的。 如果隨意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樓:臣天男

不可以,必然要拿出證據,要麼是業績不行之類。

4樓:

當然是不可以隨便開除了!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可以隨便開除職工嗎?

5樓:那桂花嚴水

你好!裁員是需要正規的程式的,否則就屬於違法辭退。正規的裁員按照實際工齡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違法辭退則是雙倍。

私人企業可以隨便開除一個員工嗎

6樓:春天來了春天

不可以。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開除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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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支付賠償金。

7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黃昏很溫暖

不能。不管什麼企業錄用員工都是要有合同的,不是你是老闆就可以隨便開除員工的,那可是違法的。

9樓:勞星澤

私人企業是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的。如果隨便開除員工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要求企業賠錢的。

10樓:文波寧

隨便開除當然不行,但是既然企業對你有成見,還是領工資走人吧。因為這是他們的地盤,不由你做主。真要結清勞保,工資等等還算好,拖著卡半年就苦也

11樓:直流變頻

不可以隨便開除一個員工的,私人企業在執行勞動法和國企一樣的。

12樓:只要肯登陸

雖然明文規定不行,但實際上是可以的。雖然勞動法規定必須每週40小時工作,而實際阿里巴巴、華為等每週72小時(996工作制)是可以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可以,私人企業也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

14樓:

私人企業是可以,隨便開除一個員工的,要不怎麼叫私人企業,往往企業的老闆或者是負責人,看對下屬和員工對工作不負責任的,工作當中懶惰者,上班經常遲到的,在工作當中不敬業懶懶散散,等等一些不良作為,老闆都會隨時開除的,而且私人企業,不象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對每一位員工,工人都給放三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等一些福利待遇,這些方面就是和私人企業有所不同,所以他們對員工有時不順老闆的心願,他們就可以隨時開除低,總歸私人企業的工作是不牢固的。

他們企業發展的好,盈利還可以,如果發展不好,企業不盈利,幹幾年企業就黃了,員工乾的再好,老闆就是不開除,企業慌了,工作也沒有,這就和國有企業有所不同,如果國有企業這個廠子慌了,它們還可以把員工往別處安排,這樣是工人減少後顧之憂。

企業可隨意辭退試用期內員工嗎?

15樓:

不可以。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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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以鑄就雙贏的結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6樓:聲芝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麼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麼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六度伯樂網那邊看到過,裡面也有詳細解釋哦!有興趣你可以去看看

17樓:藍天白雲

朋友你好!

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果企業不需要了或者試用不滿意的,可以不用了,這裡不涉及到辭退問題,是終止試用關係。因為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合同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至於說隨意辭退,我感覺說不過去啊,怎麼會有企業可能隨意辭退呀!

18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相對比較自由,但是,這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任意解聘勞動者。只有當用人單位有確切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因無故解聘而給勞動者帶來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補償。

好律師網參考

19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20樓:ya耀陽

170805127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以鑄就雙贏的結局。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係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建議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你不服的話,再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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