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用著急,首先還是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比如按你所說的方式獲得補償金的方式也是可行的,按1200元的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應該交納保險的費用在三千多元左右,可以以現金方式返還,問題的關鍵是用人單位是否願意;其次在解決無果的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上門反映具體情況,在沒有解決之前,還是要正常去公司上班,如果不去這就為以後解決問題帶來麻煩。
當然你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存在什麼敲詐之說的。
你不用擔心,能夠理解你現在的心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所以公司是不允許有這樣的行為,但有些地區和單位就是瞞天過海。如果單位不給辦,也是沒有辦法,你也可以選他路,畢竟條條大道都可以到羅馬的。
2樓:應駿化宇達
職工保險分好多種,如從事危險係數大的工作,單位就必須給職工購買人身保險。
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會給職工購買保險,比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業保險等;如果沒有,可想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提起投訴!
3樓:閩理米笑卉
1.沒有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書面證據,你去勞動仲裁是無法勝訴的不是該單位的員工,不能給做證人證明的
2.如果你證據充分你可以要求如下補償
從08年2月到12月,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補交2年的社保,社保如果要現金補償,只能跟單位協商處理,一旦申請了勞動仲裁,贏的結果只能是補交,不能現金補償
4樓:隨風♀飛揚
沒有本地戶口在北京只能上四險(無生育)
這東西只能通過勞動保障局來解決,你還是多打幾次求助吧,應該會幫忙的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該怎麼辦?
5樓:帝都小女子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已經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可以自行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相關的申請,然後請求該局對該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事進行補繳。並且應當同時遵循該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限期內,補繳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以及欠繳期間的滯納金;如果有逾期未繳的情況發生,那麼應按照相關規定處以欠繳費用的一至三倍的罰款數額。
當然,如果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該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的話,那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應當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以及標準,對該名勞動者進行相關費用支付。然後同於上面所述,應當按照保險行政部門限期去補繳保險費以及滯納金後,再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對該勞動者繼續繳納新生費用。
如果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還曾提及安全協議書等等,那麼這是在本身違反《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違法,那麼該名勞動者有權利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安全協議書無效的同時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解決辦法,首先是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裁定,而後則是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6樓:中兵勘察海外部
這沒問題,反正出了險的話,就是他負責,難道他認識不到這個麼,保險就是轉嫁經濟風險的方式,還合法。
7樓:葉曉楓
若是有正規的勞動合同的話,可以直接向勞動管理部門反應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要找勞動仲裁部門來裁決這件事情啊。
9樓:黃振思源
員工入職工廠,用人單位首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從用工之日起勞動合同生效。在工作中公司必須給予員工應有的保險以及社會福利,這其中包含工傷保險。
如果公司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可以到勞動者投訴。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10樓:小丫頭膽小鬼
可以到勞動局去舉報,或者到社保局去申請吧
11樓:欣欣向榮
這用人單位太厲害了,膽子太大居然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如果出了事情,他們就是全責。
12樓:思念久久你
你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反映這個情況呀。
單位不給員工買保險怎麼辦?
13樓:碩果財知道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可以到社保局去申訴。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辦理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但不屬於違法用工。這種情況,如果員工想要待在企業的,必須保留好自己的用工記錄,工資卡等,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在這個公司待的年限,等到哪天你不想幹了,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補繳所有社保;另外勞動法也對這種情況做了規定,如果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員工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要求單位參保,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養老、醫療、失業。可以到勞動局舉報。
一、公司不交社保,勞動者怎麼索要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給用工繳納社會保險,將面臨以下後果:勞動者因為單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補償金。
單位不交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失。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公司一直沒有籤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
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
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提起仲裁處理!
二.社保的意義: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14樓:之何勿思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辦理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但不屬於違法用工。
這種情況,如果員工想要待在企業的,必須保留好自己的用工記錄,工資卡等,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在這個公司待的年限,等到哪天你不想幹了,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補繳所有社保;
另外勞動法也對這種情況做了規定,如果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員工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
要求單位參保,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可以到勞動局舉報。
15樓:小莫理財說
回答您好,超市當然應該給員工繳納保險,勞動法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障,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有為員工交社保,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和地稅局投訴,尋求行政部門處理。如果社保局對投訴不處理,不作為,可以行政訴訟,起訴社保局,要求對補交社保問題作出處理。去投訴時,要寫書面的投訴資料,另外還要將勞動合同、廠牌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影印給社保局和地稅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保險法》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17樓:數字愛茜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於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根據你的情況,將視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為你購買養老保險違反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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