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1-14 09:40:03

1樓:悟藍貳梅梅

很多大公司,尤其是外資企業對應聘人員是否自由相當重視,因為非常害怕今後有用工方面有法律糾紛。

時下,隔個一年半載換份工作已經成為大家見怪不怪的事情。像小鄭遇到的這種情況也是層出不窮。首先,應當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與原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所以,像小鄭遇到的這種情況,如果簽訂有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協助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小鄭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可以同時請求賠償單位由此造成損失的。

2、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例如,用人單位稱試用期滿,合格再籤合同,但是員工在試用期滿之前離開原單位了;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用人單位會以「沒有事實的勞動用工關係」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

這時,可以與新單位說明事實:你在前單位工作的性質屬於「試工期」還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所以也不能開出離職證明。事實上,進入一個單位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又是辭職離開了該單位,這一段經歷不會計入一般工齡,也就沒必要把這段經歷以「過去式」嚮應聘單位公開,而可以第一次找工作的新應聘者身份嚮應聘單位推介自己,即可避免應聘單位要求你出具離職證明的被動。

因為自己畫蛇添足,會平添很多手續上的麻煩。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辦法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

1、公對公:請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持現單位介紹信或公函,與本人一起到原單位開離職證明,至少可以使你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知道你已經離職;

2、本人寫一份離職事實和責任保證書給新公司,至於是否被承認,需要跟新公司協商;

3、利用原單位的人際關係,靈活、妥善的解決。

最後,也要再次提醒像小趙這樣換工作的人士,要學會保護自己,要有勞動合同,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濰坊律師、濰坊公益律師、濰坊免費律師諮詢、濰坊法律諮詢、濰坊免費法律諮詢、濰坊律師事務所、濰坊優秀律師**

2樓:幹人事的張哥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這事由不得公司任性

3樓:詢

問他要,或者有辦法開,我

4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單位不給開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5樓:華律網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離職原單位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

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幹人事的張哥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這事由不得公司任性

8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資訊的證明書。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因此,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9樓:廿哉

沒必要搞得那麼複雜,多大的事,不至於,直接點解決。

原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10樓:華律網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樓:介是神馬東西

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導致的賠償爭議主要有兩種型別,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社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樓:法律快車

一、保持冷靜:當我們離職的時候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此時一定要先保持冷靜,不能意氣用事,甚至對原單位的hr大打出手。因為靠爭吵或者打架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更會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二、分析原因:面對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這件事,讓自己冷靜下來後就得分析具體的原因,分析原公司不給自己開離職證明的原因是什麼,是不是因為自己離職交接工作沒有完成,還是原公司故意刁難你呢,具體問題就需要具體分析了。

三、配合完成交接任務:如果是因為自己沒有完成交接任務,此時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也是情有可原的,畢竟此時你的離開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面對這種情況你就得努力配合原單位完成交接任務,把自己手頭的工作資料毫無保留的給繼任者,配合繼任者順利渡過適應期。

四、跟前任老闆進行溝通:如果自己配合完成交接任務後原單位還不給自己開離職證明,此時就應該馬上去跟前任老闆進行溝通,瞭解是老闆的意思還是公司人事自己擅自主張。如果是公司人事擅自主張,那可以直接去找老闆進行溝通,讓老闆出面為自己辦理離職證明。

五、找同事幫忙說情:如果是前任老闆的意思不給我們開離職證明,在自己跟老闆溝通無效的時候,此時可以找一些同事幫忙,讓他們出面為自己說情。這種情況下最好找一些公司裡面有地位的人出面說情,因為他們的能力、關係對公司非常的重要,此時前任老闆可能會給他面子,然後為我們辦理離職手續。

六、投訴:如果用盡方法都無法獲得原單位開的離職證明,此時我們可以向勞動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只要我們按照正規流程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公司就應該為我們辦理離職證明的,此時他們不給開離職證明,此舉已經違法法律了。

所以最後我們也可以透過投訴,讓法律來保護我們應得的權利。

七、申請仲裁:除了步驟六中向勞動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外,我們也可以向仲裁機關進行仲裁。在申請仲裁之前一定要準備好原先的合同以及離職報告,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資料。

雖然投訴跟仲裁花的時間可能會稍微長點,但是起碼不用擔心原公司再卡著你,不給你離職證明了。

離職月了,原單位一直拖延,始終不給離職證明(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博愛傑傑 建議先與原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李建成律師 您好,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試用期內離職,提前三天即可,超過試用期需提前一個月申請,首先還是與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扣除工資的做法也是違法的,可以一併申請維護自己的...

原單位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

將心繫列 你違反辦理離職的相關規定了!因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7條規定,勞動者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理虧,只能與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檢討並商議,取得他們的諒解。 你好,勞動者離職原單位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

想領失業金如果原單位不給辦辭退證明怎麼辦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 參保單位出具兩份 解除 終止 勞動關係證明書 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