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欄內沒有內容是否有效

時間 2025-01-19 19:45:11

1樓:微風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欄內如果缺失內容不影響表達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字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經用人單位蓋章後是有效的,如果缺失內影響識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存續情況,則該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網友

原單位向你開出離職證明,是為了你進入新的任職單位使用的(一般新單位招聘有工作經驗的員工,都需要他們出具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只要加蓋了原單位的公章即可有效,你可以自行填寫離職原因(其實原單位不填寫也是為你著想)。

3樓:蔡曉剛

你好:我認為應該是無效合同。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什麼用

4樓:林涵

法律分析:1.一般性就業用途:

做為錄用公司內部稽核用材料,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已從相關的公司離職。在這裡就不太重要。可以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者已從其他公司離職的證明,比較多。

如參、退保單據等。

2.證據性用途:當被動的與現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內,會有解除事由,如因個人原因辭職、解僱、合同到期等,此時,就非常重要。

與勞動者自身權益有直接關係。並且可能對日後維權有決定性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模櫻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旦空叢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虧山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原因需要體現嗎?

5樓:覃永雄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原因需要解除協議中體現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終止,沒有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不是乙個概念,建議不要混淆。協議書中需要就解除合同的詳細原因進行明確的體現。

一、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哪些?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凱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盯森敏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春洞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原因怎麼選

6樓:唐玉蓉

編號:我單位於年月日與(身份證號:)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訂立的合同編號為,合同期限為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項規定予以(解除/終止)。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彎梁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6、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7、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年月日。

用人單位(章):員工(簽名):

一、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埋孝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慎棗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7樓:周業懇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資訊;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部門和工資等;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4、工會讓巖的意見;5、何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6、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7、通知的時間;8、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證和蓋章等等。

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直接走人嗎。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

一)由於用人單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4.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扮擾;

7.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於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坦缺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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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工作崗位 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的要素。按照我國 社會保險法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同員工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 是申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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