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區別嗎

時間 2021-06-28 13:10:44

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只有兩個區別,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

2樓:蘇木槿華

兩者區別如下: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樓:愛看小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而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具的;出具方不同,勞動補償也會有所不同。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4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一樣,都是可以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很大的,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和原單位徹底沒關係了,而且一般以單位為主提出的。離職的話大多數情況是和原單位沒有關係了,但是一般是本人提出,而且有機會復職的,當然機會比較小就是了。

6樓:韓飛律師

法律上沒有離職證明,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7樓:戚廣利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8樓:

其實沒有多大區別,只要公司開了這個證明就沒有多大區別。

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就要求單位要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解除是不管單位提出還是個人提出就合同未到期的勞動關係終結;終止是合同到期了單位或者個人都不願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的勞動關係終結。

9樓:翠童施欣悅

最大的區別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文書,是行政部門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支付失業保險金、辦理失業登記的法定依據,而離職證明只是用人單位的一個證明,不是法定的,只是一個民事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0樓:伯林艾開朗

沒區別正式應該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通常就說是

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轉移手續。

11樓:橢徘著詭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12樓:

我被公司辭退可以讓公司開辭退證明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15樓:練貨幣聯盟儀

員工在試用期間違返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要與該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該怎樣寫

16樓:六和尚

最大的區別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文書,是行政部門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支付失業保險金、辦理失業登記的法定依據,而離職證明只是用人單位的一個證明,不是法定的,只是一個民事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7樓:微風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18樓:州城迎來一場雪

一個被動 的 一個自願的,簡單講是這樣。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勞動仲裁 沒有離職證明也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需要蒐集證據 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主張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

公司不給我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不要太擔心了,因為你的這個公章只是用來證明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其他的用途,所以沒對單位產生惡劣得影響和嚴重的後果,這個只是一般違法行為,遠遠沒有構成犯罪,而且違法行為顯著輕微,是可以免除處罰的。換句話說,你的侵權行為單位也存在過錯,因為單位不給你出具解除勞動證明,你才不得已出此下策,對於單位有過錯的...

公司辭退我,要求公司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是公司要求我寫一份承諾書

1 你這種情況,是因為公司原因導致合同的解除,公司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你也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2 目前的關鍵點在於,你有沒有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上寫的離職原因是什麼?這個很關鍵,如果是寫的個人原因離職,就比較被動了。因為個人原因離職的話,享受不到失業保險待遇,而且單位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