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請問這樣做對嗎?急

時間 2022-01-17 00:40:06

1樓: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這樣也是比較慎重。因為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人(即授權代表)。**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檔案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

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2樓:走向未來

離職證明上就應該是單位公章,一般離職介紹信是一式幾聯的形式,上面清楚寫著加蓋公章,去單位補蓋一下單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公章,新單位做法不違法

4樓:坤的寶貝

原則上公章,只要對方認可也可以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這樣做對嗎?

5樓: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這樣也是比較慎重。因為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人(即授權代表)。**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檔案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

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單位離職證明:蓋人力資源部的章是否有效,是不是非得蓋單位公章? 5

6樓:管理街角

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加蓋單位公章。人力資源部經理必須簽字,有部門章也可以蓋章。

理由:1、效力不同。單位公章,是工商部門正式備案的專有圖章,具有法律效力,是企業對外從事各項活動的法律標識,對外代表企業,並按有關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而人力資源部,儘管它在企業內部在人力資源方面地位和意義比較重大,但只是作為內部流程中代表部門從事經營活動,而不能代表企業法人,對外從事各種企業層面的業務活動。

2、用印程式不同。人力資源部只需要人力資源經理或總監一級稽核同意即可,而企業公章需要公司總經理或其正式授權人批准才行,並且登記、稽核、存檔等環節均有特別的規定。

7樓:學睿

必須是公司的公章哈,因為你是從公司離職,不是從人力資源部離職,現在很多單位的背景調查都需要明確你原來公司的資訊。建議還是蓋公司公章保險一點

8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大單位是蓋人力資源部的章,小單位才蓋單位公章,大概是因為這項業務是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的源故吧,應該都是可以的。

9樓:

其實上面的章只要出現了公司的全稱,後面才是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的話,那就應該沒啥問題的。一般大一點的公司,都是蓋人力資源部的章。

10樓:匿名使用者

人力資源部的章只是公司內部章,沒有法律效益的。一定要公司的章。

11樓:

很多大單位是蓋人力資源部的章,小單位才蓋單位公章,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單位用人力資源部章。

13樓:上海易初電纜

我也想知道這個問題。

14樓:小早川美幸

開離職證明必須蓋公章才有法律效力,才能在法律上證明你已經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他章會有異議,會有用工風險。

離職證明由哪個部門開,是蓋公章還是人事章或者其他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職證明,不能蓋財務章,也不能蓋合同章。應該蓋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資源(人事部)章。

一、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稱。

公司的財務章:公司全稱加上財務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稱加上合同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人力資源章:公司全稱加上人力資源部幾個字。

二、各種章的用途:

1、財務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

2、公章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請蓋章。

3、人力資源章用於本公司人力資源部。

16樓:匿名使用者

人事部,蓋公章。

注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覆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關於離職證明:

1、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2、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3、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17樓:濤聲海韻

是單位人事部門,要辦理離職手續。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8樓:關心寶寶每一天

34、離職證明怎麼開?

1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由原單位開,蓋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章;現在可以在網上解除勞動合同就更方便了。

20樓:just偏執成性

原單位人事部門蓋章即可。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蓋公章,有無法律依據?

21樓: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蓋人事專用章是有法律效應的,不一定非要蓋公司公章。

一般都是蓋單位人事章的,並具有法律效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要入離職員工檔案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拿著這個去社保中心,申請失業救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就是法律對違約方採取的強制制裁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對於買賣合同的違約方,你公司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人民網•無法定理由辭退員工,單位須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區別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只有兩個區別,區別如下 1 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的。2 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

勞動仲裁 沒有離職證明也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需要蒐集證據 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主張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

離職勞動合同如何規定薪資的發放,有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但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沒有發放,請問我該怎麼維權?

想辭職的話,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你的薪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的,除非你在入職前,公司約定了一些除合同外特殊的要求。工作休息法律有規定,合同不約定也合法 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辭職是通知單位,不是單位批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