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提前離職的方式的有哪些

時間 2021-05-08 07: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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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首選的一種方式。

操作注意事項:

1、違約金

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保密、其他因員工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違約事項的,在員工提出離職時,單位可能會向員工索要違約金,員工應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進行工作交接,並拿到離職交接單

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留原件,非原件要有公司專管人簽字)。

3、 索要離職證明書

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了單位,到期後雙方的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

操作注意事項:

1、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脫密期的規定,如有約定,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

2、書面通知書最好一式兩份,要求單位簽收後個人留存一份。如果單位不簽收,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單位寄一份,留存寄出的簽收憑證,寄出憑證單上要寫清寄出的是「離職申請書」。

3、在通知期內應正常上班。

4、積極辦理交接手續,注意留存證據。

5、向單位索要離職證明書,不給的,單位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此操作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且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操作注意事項:

1、通知一定要書面化,並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

2、與單位積極辦理工作交接,保留交接憑據;

已經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我提前離職的話會被追究什麼責任嗎? 10

2樓:

如果單位沒有出錢為你做專業技術培訓(不是一般的入職培訓)並且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那麼你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任何違約金。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約定也是因為違法而無效,你不用履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提前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告知,就是所謂的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但是如果之前單位為你支付了專業培訓的費用,是可以向你追討的。不過你不打招呼就離職似乎有點不太地道,如果用人單位是法人,有已經將你的個人檔案從人才市場接受代管的話,你要防著他扣你的檔案等等。

總而言之,還是提前說一聲的好。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試用期只要提出離職申請就可以離開,如果試用期已經結束則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但前提是你的合同有試用期,如果無試用期則直接進入正式用工階段,不能隨意的提出解除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公司會以你自動離職,不會去理會的,只要你在公司的地位不那麼重要。

已簽了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後會有什麼後果?

6樓:華律網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7樓:等待戈多

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單位,就沒有補償,也沒有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這種離職方式,一般情況你面試的其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8樓:之何勿思

這種方式離職,一般情況另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自己的應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寫這個工作記錄。因為不管哪家公司,都會很忌會你這種方式離職的員工。至於那份勞動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了。

沒有對前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利益影響,公司是不會來追究個人責任的。

健康證如果自己有辦法還是去原公司拿回來,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辦理。社保方面也沒多大關係,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辦理。

不按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單位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9樓:明瀚企業管理

一、首先要批評你的是,那種做法過於衝動,也叫對自己不負責任。不過事情過去就算哪,自己反省一下在哪些地方做得不對,為什麼和同事與上級關係處得不好。這是很重要的,因為以後面臨的工作崗位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難道還是一氣之下什麼都不要,自動走人嗎?

這不叫「英雄主義」。

二、這種方式離職,一般情況另外公司是查不出來的,自己的應聘表上最好也不要填寫這個工作記錄。因為不管哪家公司,都會很忌會你這種方式離職的員工。至於那份勞動合同,你走了,自然就不存在哪。

沒有對前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利益影響,公司是不會來追究個人責任的。

三、健康證如果自己有辦法還是去原公司拿回來,可能大部分公司都需要,要不自己重新辦理。社保方面也沒多大關係,只要原公司把你社保停哪,你在新的公司就可以重新辦理。

補充回答:

1、對你新的工作不會有什麼影響,自己就當作一回教訓與經驗吧

2、勞動合同在你離職後會自動解除

3、不能查出你是因為那種情況離職,只要你自己不說;

4、如果應聘上哪,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5、以後交五險一金沒有什麼影響,放心好哪;原公司在你離職後,會自動把社保給你停哪,你進入新的公司,如果有社保,繼續辦理就行哪。

10樓: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的情形,按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五險一金原來的單位也會停辦,健康證可以重新辦理。你要考慮的是後續的事情。

第一,最主要的就是你的檔案是否還存在原單位,存了就最好協商調出,如果單位拒絕辦理,可以到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強制調出。沒存就最好。

第二,應聘新工作時,建議你不要過多談及過去的單位,尤其是他的缺點,任何單位都會反感非議以前公司的員工,即使你有道理。可以平和的解釋離職情況。一般很少會有人深究追查你之前的公司的工作經歷。

如果真的查了,新公司也不會一面之詞就看待你,主要還是看你的工作表現,即使問到你了,你也可以態度平靜的說誰是誰非你也不想多說,公道自在人心,不用解釋具體的糾紛什麼的。因為事情究竟是什麼樣也是說不清楚的,新公司也還是看你的工作表現來判斷你的價值,你說呢。

第三,既然是問心無愧的,就不要多想以前的事情,也不用過於憂心。做人要看將來,加油,希望你選擇一家更好的公司,工作愉快。

如果還有問題請補充提問,我會再來回答。

11樓:德法

勞動合同的簽訂就是為了保護相應的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對於簽訂了勞動合同然後進行自離的,依據法律就是會要求進行相應的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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