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唐律中規定的刑罰原則,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時間 2021-08-11 21:06:58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規定絞、斬兩種死刑,較前代輕緩了很多。

2、流刑。唐律規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規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還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

十、七十、八

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

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惡」制度

是指嚴重威脅**君主統治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血緣倫理關係的犯罪。唐律「十惡」按性質劃分,可以歸為三類:

1、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犯罪。主要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以及大不敬。

2、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殘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犯罪。主要包括: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三)六殺

唐律區分了殺人罪的六種情形,即**(預**人)、故殺(臨時犯意)、鬥殺(鬥毆中激憤殺人)、誤殺(因為種種原因殺錯殺人物件)、戲殺(以力共戲,殺人)、過失殺(由於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而殺人)六種情況。根據殺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表現等,唐律給予不同的處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備和立法技術的進步。

(四)六贓

就是指六種非法獲得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1)受財枉法:收受財物枉法。

(2)受財不枉法:收受財物,即使不枉法,也要處刑。(3)受所監臨:

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管轄範圍內百姓或者下屬財物。(4)強盜: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隱祕手段竊取公私財物。(6)坐贓:

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職權收受財物的行為。

(五)保辜

對於手足傷人和器物傷人等犯罪,唐律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對於傷害後果不是能夠立即顯現的,特別規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規定一定的觀察時期,在限定的時期內死亡的,傷人者承擔殺人的責任;在規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責任。唐律規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儘管有不科學的地方,但仍然是一個進步。

2樓:月下戀人

唐代的刑事法律規範,比較集中地體現在《唐律疏議》這部法典之中。唐律的刑法原則分為三類:第一是十惡重懲原則,第二是皇親、官僚減免原則,第三是其他刑法原則。

1.十惡重懲原則。十惡是十種直接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犯罪行為,唐因襲隋律,對這十種犯罪予以嚴懲,並「特標篇首」。

十惡的具體內容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上述十種犯罪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直接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這是十惡的核心內容;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總之,這十種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權的根本利益和他們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關係到封建政權的生死存亡,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予以重懲。

對十惡犯罪重懲表現在:第一,凡預謀者,即構成犯罪;第二,罪犯本人一律處以重刑;第三,株連親屬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第四,不可得到寬免,死刑必須立即執行。

2.貴族、官僚減免原則。為了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確定了對於犯罪的貴族、官僚給予特別減免或適用特殊審理程式的制度,包括議、請、減、贖、官當等。

「議」,即「八議」,是對八種特權人物犯死罪,在審判處罰時適用的特殊程式。這八種特權人物為親(皇親國戚)、故(皇帝的故舊)、賢(賢人君子,有突出品行者)、能(有傑出才幹者)、功(有卓著功勳者)、貴(大貴族大官僚)、勤(勤於政務,有突出貢獻者)、賓(前朝皇室後代)。

「請」,是奏請皇帝、進行裁決的特殊程式。

「減」,是減一等刑罰。

「贖」,是以銅贖罪。

「官當」,即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兩種刑罰。

這項原則充分暴露了唐律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本質。但是這些制度的出現,使封建特權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限制了貴族、官僚的恣意妄為,另一方面有利於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權,將貴族、官僚的生殺予奪集於己手。

3.其他刑法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及矜恤老幼、殘疾的原則。

(2)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但是唐律為了防止該項原則的適用影響封建統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確規定謀反、謀大逆與謀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隱不告。

(3)自首減免刑罰。

(4)共同犯罪區分首、從原則。

(5)官吏犯罪,「私罪」從重、「公罪」從輕的原則。

(6)數罪併罰的原則。

(7)累犯加重的原則。

(8)類推原則。

(9)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唐律規定公罪從輕,私罪從重。所謂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於公務上的關係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賦斂」而無私人獲利者,處罰從輕。

所謂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託,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適用官當時,也要區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當1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區分公罪與私罪 ,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各級官吏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的積極性,以便提高國家的統治效能;同時,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濟私,以權謀私,保證法制的統一。

(2)自首原則。一是嚴格區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發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後,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與自首性質不同。唐代對自新採取減輕刑事處罰的原則。

二是規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凡「於人損傷,於物不可備償」,「越渡關及奸,並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列」。即對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處理。

因為這些的後果已不能挽回。三是規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贓猶徵如法」,即贓物必須按法律規定如數償還,以防止自首者非法獲財。四是自首不徹底的叫「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交待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

《名例律》規定:「自首不實及自首不盡者」,各依「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

」至於如實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規定,輕罪已發,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審問它罪而能自首餘罪的,免其死罪。出於分化打擊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統地發展了傳統刑法的自首原則;這些內容影響到後世。

(3)類推原則。《唐律·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即對律文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如疏議舉律文說,**尊親處斬,但無已傷殺重罪的條文,在處理已傷尊親的案件時,通過類推就可以知道更應處以斬刑。又舉例說,夜半闖入人家,主人出於防衛,登時殺死闖入者,不論罪。

律文沒有致傷的條文,但比照規定,殺已不論罪,致傷更不論罪。唐代類推原則的完善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達。

(4)化外人原則。《唐律·名例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在當時不僅維護了國家主權,同時也比較妥善地解決了因大量外國僑民前來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

2)自首原則

3)類推原則

4)化外人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體規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為五刑中最輕一級刑罰,分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為等差;

(4)流刑,分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斬、絞二等。

列舉唐律中規定的刑罰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唐代的刑事法律規範,比較集中地體現在《唐律疏議》這部法典之中。唐律的刑法原則分為三類:第一是十惡重懲原則,第二是皇親、官僚減免原則,第三是其他刑法原則。

  1.十惡重懲原則。十惡是十種直接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犯罪行為,唐因襲隋律,對這十種犯罪予以嚴懲,並「特標篇首」。

十惡的具體內容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上述十種犯罪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直接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這是十惡的核心內容;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總之,這十種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權的根本利益和他們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關係到封建政權的生死存亡,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予以重懲。  對十惡犯罪重懲表現在:

第一,凡預謀者,即構成犯罪;第二,罪犯本人一律處以重刑;第三,株連親屬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第四,不可得到寬免,死刑必須立即執行。  2.貴族、官僚減免原則。

為了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確定了對於犯罪的貴族、官僚給予特別減免或適用特殊審理程式的制度,包括議、請、減、贖、官當等。  「議」,即「八議」,是對八種特權人物犯死罪,在審判處罰時適用的特殊程式。這八種特權人物為親(皇親國戚)、故(皇帝的故舊)、賢(賢人君子,有突出品行者)、能(有傑出才幹者)、功(有卓著功勳者)、貴(大貴族大官僚)、勤(勤於政務,有突出貢獻者)、賓(前朝皇室後代)。

  「請」,是奏請皇帝、進行裁決的特殊程式。  「減」,是減一等刑罰。  「贖」,是以銅贖罪。

  「官當」,即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兩種刑罰。  這項原則充分暴露了唐律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本質。但是這些制度的出現,使封建特權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限制了貴族、官僚的恣意妄為,另一方面有利於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權,將貴族、官僚的生殺予奪集於己手。

  3.其他刑法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及矜恤老幼、殘疾的原則。

  (2)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但是唐律為了防止該項原則的適用影響封建統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確規定謀反、謀大逆與謀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隱不告。  (3)自首減免刑罰。

  (4)共同犯罪區分首、從原則。  (5)官吏犯罪,「私罪」從重、「公罪」從輕的原則。  (6)數罪併罰的原則。

  (7)累犯加重的原則。  (8)類推原則。  (9)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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