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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思想在漢武帝時期經董仲舒改造為新儒學,適應了加強**主義**集權的需要,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維護了****集權國家的統治,利於社會安定,多民族國家統一;
2.儒家思想在後期成為理學,思想僵化,禁箍了人們的思想,嚴重阻礙了科學文化的發展、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成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甚至摧殘了人性。
3.儒家思想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對中國人的社會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4.儒家思想中的仁,以德治國,中庸思想,和諧等思想在當代社會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樓:絕卿周
就是現在我們這個樣呀
朱熹理學為什麼能成為宋官方的正統儒學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
3樓:匿名使用者
朱熹認為:聖人君師「無人慾之私」而具有了主宰人類社會的資格,最高統治者成了「理」在人間的代表,其職責是「代天而理物」,不聽從則是違背「天理」,為封建**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
1、朱熹的「存天理,滅人慾」與三綱五常說的封建法治思想聯絡。
第一、「存天理,滅人慾」是三綱五常說的哲學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主張「革盡人欲,復盡天理」;天理與人慾是完全對立而不可並存的「天理存則人慾亡,人慾勝則天理滅」。由此可以看出朱熹的天理和人慾之說為三綱五常封建法律法制提供理論基礎和思想根源。
第二、「天理人慾」的變法理論和改革主張。朱熹用區分「天理」、「人慾」的方法來劃分歷史,朱熹認為夏、商、週三代是「天理流行」的時代,三代以下是「利慾之私」氾濫的時代。他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時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行。
在變法的指導原則上,他指出封建的綱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熹看來,變法不過改變人心的一個條件。改革時弊的根本方法是改變人心。
要盡除人們的私慾,光靠法律制度是不夠的。他認為三代以下「心術」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所以,要採取措施限制君主的專斷之權。
朱熹這一設法改良極端尊君弊病,代表民本思想的進步。然而,朱熹受所處封建**大一統思想的鉗制,又堅持「君為臣綱」的等級原則,使自己陷於矛盾不能自拔。
第三、朱熹認為「三綱五常」由「天理」演化而成,是其具體體現。在人性論上,朱熹發揮了張載和程頤的天地之性與氣質之性的觀點,認為「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是專指理言,有至善的、完美無缺的;「氣質之性」則以理與氣雜而言,有善有不善,兩者統一在人身上,缺一則「做人不得」。與「天命之性」和「氣質之性」有聯絡的,還有「道心、人心」的理論。
朱熹認為,「道心」出於天理或性命之正,本來便稟受得仁義禮智之心,發而為惻隱、羞惡、是非、辭讓,則為善。「人心」出於形氣之私,是指飢食渴飲之類。他認為聖人不以人心為主,而以道心為主。
「道心」需要通過「人心」來安頓,「人心」須聽命於「道心」。朱熹以為人心有私慾,所以危殆;道心是天理,所以精微。因此朱熹提出了「遏人慾而存天理」的主張。
朱熹承認人們正當的物質生活的慾望,反對佛教籠統地倡導無慾,他反對超過延續生存條件的物質慾望。這些不僅為三綱五常封建法律思想奠定理論基礎而且成為封建**奴役平民,鉗制人們思想的思想**,對於鞏固封建統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2、關於理學中德禮、政刑關係論的法律思想內涵。朱熹認為:「德禮政刑」,「相為始終」。
在「德禮」、「政刑」的關係上,朱熹不是簡單地重複儒家的傳統觀點,而是進行了新的闡明。第一,關於「政」與「刑」之間,「德」與「禮」之間的內部聯絡。他認為,作為統治方法的德、政、禮、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統一於封建道德倫理規範。
「德禮」為「本」,「政刑」為「末」。兩者目的也是一致的,均是中國傳統的君主**統治社會的需要,是治理社會和臣民的兩個方面,其統一的思想內涵就是封建法治。第二、「德、禮」關係上;朱熹主張以德為本,以禮為末。
德是禮的依據,禮是德的保障。第三、「政、刑」關係方面;朱熹認為政是統治工具,刑是輔助統治的工具。第
四、朱熹在強化封建法治作用的同時強調重視禮義道德的感化作用。
3、朱熹的「當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觀點。首先、朱熹的「當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是出於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統治秩序和利益的實際需要。朱熹認為「刑罰」是「德」、「禮」、「政」、「刑」迴圈運動中承前啟後的關鍵環節,朱熹強烈要求執法從嚴、從速、以提高法治效率。
從嚴、從速是「存天理,滅人慾」的法律目的所在。但從嚴不等於濫刑,他十分強調慎刑。朱熹執法從嚴的原則在刑罰手段上的反映,就是主張恢復使用「肉刑」;在訴訟程式上的反映,就是要求斷案效率和斷案質量把封建宗法等級觀念直接灌輸到斷案中。
同時,朱熹還闡述了寬嚴相濟原因在於要預防「寬」被破壞而導致封建法治秩序的混亂。原因在於:一是刑律執法者被「禍福報應說」迷惑,以輕刑圖報福;二是執法者被「欽恤之說」迷惑;三是執法者曲解「罪疑從無」,以為凡罪皆可從輕。
其二、朱熹提出限制贖刑。他認為只適用輕刑而不適用重刑會導致社會統治秩序動盪;第
三、朱熹主張在個案刑罰中要嚴懲「姦凶」。
4、朱熹的「國家之大務莫大於恤民」的民本思想。朱熹認為通過「恤民」「惠民」「富民」能達到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的目的。為此,他提出了「以口數佔田」;獎勵農業生產;推行社倉制度(平糴)等一系列「恤民」政策的建議和主張。
5、明代程朱理學的繼承者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揚和光大。如《大學衍義補》以「經世致用」為指導思想,博引程朱理學的理論觀點,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進行總結和發揮。在德禮政刑「王道之治具」論述中,闡述了朱熹的「理同氣異」的人性觀,使德禮政刑的法律思想更縝密和富有思辨色彩。
以及「以公理而滅私情」說、順情便民的「應經合義」觀、慎刑恤獄的司法原則等無不體現朱熹的政治主張和法治思想。
所以,朱熹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維護「三綱」、「五常」、強化封建禮教的要求,因此,它被奉為官方御用哲學,併成為封建社會政治、法律、道德、藝術等上層建築的指導思想。朱熹「存天理,滅人慾」為核心的法治思想,又為統治階級提供了達到上述目標的方法和手段,這正是朱熹被後世封建統治階級所推崇的主要原因。在中國元明清三代,程朱理學一直成為封建統治的官方哲學,對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起到完善作用,逐漸成為鞏固封建社會統治秩序的強有力精神支柱。
三、程朱理學法治思想對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及影響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觀念和陰陽學說為哲學基礎、以儒家學派的主流思想為理論根據、以農業生產方式和血緣家庭家族為社會土壤、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完整而圓熟的法律傳統和法律體制。法律的儒家化實際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這樣,以儒家學說為支撐的程朱理學法治思想對徽州區域統治秩序和徽州宗法制度建立完善功效主要體現刑禮合
一、注重家族倫理,注重維護家庭的和睦和親情、注重調解、調處,強調息訟、和息紛爭等方面。
首先,徽州宗法制度更大程度體現程朱理學理學的法律思想。朱熹所說的"理",實際上指封建倫理綱常。他還認為理和氣不能相離,在哲學上發展了二程關於理氣關係的學說。
南宋理宗把朱熹"存天理,滅人慾"的思想,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理論根據加以推崇。為此,程朱理學成為徽州宗法禮儀和法治正統的學術思想。族規家法以及宗族祭祀活動和族人的生產生活秩序無不體現「理學」的倫理綱常思想。
第二、從徽州宗法制度核心內容看充分體現了程朱理學倡導的宗法等級制度。朱熹一生極力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宣稱:
「君臣父子,定位不移。」「父安父之分,子安子之分,君安君之分,臣安臣之分」,此「天分」,即天理。朱熹所制訂的《家禮》,按其說法,是「以三綱五常為大體」,旨在「明君臣父子夫婦之倫」、「序親疏貴賤之儀「。
它成為徽州各宗族制訂「族規」、「家規典」的主要依據。朱熹《家禮》連同他維護宗法制度的種種言論在徽州宗祠文化中影響至深。朱熹大力提倡嚴格區分上下、尊卑、貴賤的「名分」,以及制訂朱子《家禮》、修《婺源茶院朱氏世譜》等等,更進一步強化了徽州封建宗族觀念。
尤其是聚族而居,維護了徽州儒教宗法制度。自南宋以來,徽州各族無不遵循朱文公《家禮》,在一個宗族裡,尊卑、上下、長幼等級極其嚴格。每一族設有族長、祠長、房長、家長。
建祠堂,修族譜,立族規,建族墳,祭掃族墓,這些都是以朱子《家禮》為依據,體現了重血緣、重宗法、以家庭為本位、以孝悌為基礎的程朱理學思想和精神。
第三、徽州宗法制度中提倡婦女守節與程朱理學思想一脈相承。宗祠祖訓戒律中隨處可見朱熹和程頤所倡導的「節婦」、「烈女」清規戒律。清代休寧趙吉士曾指出:
「新安節烈最多,一邑當他省之半。」誠如戴震所指出:「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理殺人,浸浸乎合法而論理,死矣,更無可救矣!
」從而帶有「男尊女卑」的負面影響。
第四、宗法制度文化重視儒教禮俗教育,提倡開拓,創新、奉獻的儒家精神與程朱理學思想的宗旨相一致。據康熙《徽州府志》記載,當時徽州有書院54所,除府學、縣學外,光社學就有462所。據不完全統計,宋明清三代,徽州考取進士者有1742人,僅清代考取狀元者就有19人而名列全國前茅。
從此可以反映徽州儒教禮儀教育之盛。勤勞、節儉、愛故土、重禮義、仁愛、忍讓、謙和、抗爭、奮進的徽文化精神以及賈而好儒,以誠待人,以信接物,以義為利都集中體現了儒教的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教義,同時體現了程朱理學仁義禮智信的宗旨。[⑧]
由此可見,徽州宗祠制度集中體現了程朱理學法治思想,徽州法律文化精髓集中體現了程朱理學的理念,對促進徽州地域經濟發展和社會法治建設仍有借鑑意義。
結語:「禮法合治」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真諦與特色。而以朱熹為代表程朱理學把「禮法合一」法治思想用哲學思辨的理念予以完善,促成了程朱理學正統法律思想在宋元明清封建社會後期的「大一統」地位,其精深的治理理念和哲學學說為封建統治治理社會,鞏固封建**提供了理論根據和思想源泉。
雖然有其糟粕,但其「禮法合一,德刑兼治」,加強道德修養和教育對當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仍有積極的借鑑和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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