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十年多了,公司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是每年簽訂了一份一年的合同,合法嗎

時間 2021-08-11 16:41:52

1樓:王元頁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合同,第三次籤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就應該籤無固定期合同,單位不籤,可以要求每個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

單位原因解僱,固定期合同和無固定期合同的補償標準一樣,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按規定簽訂的,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3樓:在崇武古城跑步的大雁

俺算合法,因為公司你就算你工作多少年,人家是每個公司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說他的勞動合同就是按一年而不是按,平常只要它是在法律邊緣啊,允許的情況下籤訂就不算違法,所以說還是合法的。

4樓:書生之見是我

你應該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但是這也是一種法律手段。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這種合同對公司有利,對於你沒有多少好處。如果發生什麼意外了,公司也管但是賠償的話,弄不了多少,按合同辦事。

6樓:雲又藍

在公司工作作十午多了,公司不籤元固定期期限合同,而是每每年簽訂了一份一年的同,合法嗎?

7樓:郭瑞承律師

他這種行為顯然是不可發的。因為簽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哪怕公司他不和你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實際上你享受的也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權利了。

8樓:

不合法,正規公司工作滿兩年就需要和員工在第三年簽訂無固定合同了。

9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合法性問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十年以上或者連續二次以上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踐中,你如果沒有提出要求,用人單位一年一簽並不違法另工齡應當連續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工齡而不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法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

希望可以幫到你

10樓:快樂看百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這是不合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因此,再讓你每年簽訂一份一年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11樓:湛湛的飼養員

現在好多公司都是一年一簽,公司只要簽訂了合同就不算違法,如果裁員也是隻有正常的三個月補償喲!

12樓:

這樣操作公司避免不了承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如果裁員,看理由是否成立,程式是否合法,如果有正當理由程式合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13樓:井書琴

你說在公司工作十年多了,公司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是每年簽訂了一份一年的合同,這是不合法的。因為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個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的是不能辭退的。可籤長期合同的。

除非單位解散。所以你公司是不合法的。建議可到勞動局去告他們。

若還解決不了。可到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然後讓法院幫你解決啦。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就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1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勞動法的範圍。

您已經在公司工作十多年,公司不和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您提出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應當與您簽訂。除非是您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公司經營問題而進行裁員的話,公司應當向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有進一步問題,歡迎撥打君眾律師事務所諮詢**:400-800-5148

16樓:tony1988的春天

不合法,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十年必須簽到無固定期合同

17樓:七臺河李陽平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的,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

附:《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8樓:質叟盜翝剮

如果是公司的原因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工作的年限是連續計算的,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按半個月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累計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超過10年公司給你合同一年一簽,有些不妥,你可以審請勞動仲裁主張撤銷合同無效,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9樓:南海珊瑚礁

兩次固定合同後,除職工要求籤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是不是合法看你是不是自願簽訂的固定合同,如果不是自願,要拿出證據證明。

如果單位解僱(前提不是你主動提出,如主動提出無補償。),工作年限一年有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20樓:無限大虐爆全場

相當於無固定期限合同

我在公司工作滿10年了,但是公司還是不給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三年的合同,合法麼?

21樓:浪漫的不浪漫的

人員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22樓:lnx的守望

一、不合法,違背勞動法第十四條。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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