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的法定義務及法律責任,董事高管違反忠實法定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時間 2021-10-21 09:14:00

1樓:匿名使用者

董事高管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應負勤免忠實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高管的勤勉責任義務清單

一、 概念

勤勉義務(duty of care),也稱注意義務或審慎義務,和忠實義務一併構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義務的兩大種類。忠實義務的著重點在於董事行為的目的和做出決策的出發點是否正確,是否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義務的著重點則是董事行為本身和做出決策的過程是否盡職和是否到位。

二、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公司法關於董事勤勉標準的規定屬於典型的嚴格勤勉標準,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董事只要違反一般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規定與德國和法國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但由於我國公司法、**法中追究公司董事民事責任的訴訟機制正趨於不斷完善,相關機制對董事已產生明顯的威懾力,故公司法中對董事勤勉義務的嚴格要求難免造成董事經營上的謹小慎微與保守,不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國公司法中有關董事嚴格勤勉標準的規定與擴大公司自治的立法初衷並不合拍,更科學的做法應當是在強化董事責任訴訟機制的同時,適當放鬆對其勤勉標準的要求,借鑑日本的做法實行折衷的嚴格勤勉標準。

三、勤勉義務的具體表現

勤勉義務的具體表現是董事行使職權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參加董事會會議並做出決議。因此,關於董事勤勉義務的要求也主要體現在董事會會議方面。根據勤勉義務的要求,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就公司董事會所討論和決議的事項加以合理、謹慎的注意;應當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許的公司目的範圍之內和其應有的許可權內作出決議;就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有異議時應當將其異議記入董事會會議記錄;在發現董事會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能勝任時,應當及時建議董事會將其解聘;當其不能履行董事職責時,應當及時提出辭任,等等。

四、董事違反勤勉義務時的歸責原則

勤勉義務雖然是公司法的一個關鍵構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但其作用的發揮卻必須以健全的民事責任機制為支撐,相關民事責任機制的關鍵是董事應根據何種歸責原則來承擔責任。傳統民法理論中的民事責任主要可分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類,其中,侵權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實際,管理者因其違反勤勉義務時的行為同時具有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雙重特徵,故受其行為損害的公司及其股東從理論上應享有追究其過錯或無過錯責任的選擇權。

從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各國在董事歸責問題上採取的基本上都是過錯責任原則。畢竟,相對於無過錯責任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及應受譴責的程度,過錯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在行為指導、道德評判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勤勉義務考察的主要是董事的經營能力,不同的董事在經營能力上會存在客觀的差異。

若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要求過於苛刻,既不利於選聘合格人士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也不利於調動在任董事的創新積極性,有礙於公司在複雜商業環境中的高效決策與成功運營。也正是基於這種考慮,美、英等國不但堅持董事歸責上的過錯責任原則,還允許有條件地免除或減輕董事違反勤勉義務並構成重大過失時的賠償責任。

我國公司法有關董事違反勤勉義務時歸責原則的規定存在明顯的缺陷。具體來說,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關於董事只要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董事不存在任何免責的理由,似乎未考慮董事的主觀過錯問題,實行的應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董事僅在無證據證明其參與的董事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而其無過錯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實行的又應是過錯責任原則。

換言之,若董事不能證明其無過錯,就推定其存在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一百五十條是關於董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只是對特定情形下董事責任的規定,二者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很容易讓人產生理解上的錯誤和混淆。並且,相關條款或者未考慮董事的主觀過錯,或者未充分考慮其主觀過錯程度,不利於有效阻止董事的不當行為,並無法為善意董事的正常商業經營行為提供激勵。

為消除公司法的上述缺陷,有必要儘快對公司法的相關董事責任條款進行完善,具體方案為:一是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現有內容之後增加但書條款,即增加「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以與其他責任條款相銜接;二是增加規定董事免責的情形,免除或減輕董事的一般過失責任。具體可借鑑日、韓等國法律的做法,規定「董事違反勤勉義務,但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時,應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如此完善之後,一可改變公司法目前關於董事歸責方面的不合理規定,將董事違反義務(包括勤勉義務)時的歸責原則統一為過錯責任原則,董事在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可免予賠償責任;二可為董事的正常經營管理行為留下適當的自由空間。而在董事歸責原則明確、董事並享有適當自由決策空間的前提下,現行法律中針對董事的訴訟索賠機制也有望切實發揮其功能,從而形成對董事行為系統有效的約束與激勵。

董事高管違反忠實法定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3樓:

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所得利益,歸入公司;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佔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等。

如果違反忠實義務,違反忠實義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此外還有股東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及如果違反了忠實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5樓:佛陀之怒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規定的 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的義務 有哪些?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6樓:aa微湖來客

(1)刑事責任。企業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比較常見的是:偷稅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企業人員**罪等。

從企業設立、運營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企業高管們都有可能面臨犯罪的風險。

(2)民事責任。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是董事會決議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那麼參與決議的董事負有賠償責任。

另外,《公司法》還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賦予股東對董事及高管提起賠償的訴訟權利。

(3)行政責任。由於行政責任一般只是警告、罰款等,導致很多企業高管容易忽略這項責任。《產品質量法》《**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責任均有規定。

董事高管違反忠實法定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所得利益,歸入公司 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職權收 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佔公司財產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不得違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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