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冬之夜
唯一的好處就是以後沒有合同到期公司不願意續簽了。
實質上沒有任何多的好處。
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最大的保障是用人單位無法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在其餘情況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受的待遇都是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麼條件下可以籤無限期勞動合同?
3樓:墨菲伽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裡講到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歸納起來有以下五種: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就是不論勞動者條件怎麼樣,哪怕你第一次到這家單位工作,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個不管是不是2023年以後,只要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要籤,單位是不能拒絕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個適用於國企改制的職工)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簡單說,就是2023年以後和單位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就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了。)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賠償)
不過個人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保障意議並不是很大,單位還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心裡安慰成份多些吧。如果我是用人單位,我會考慮直接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因為一樣也可以解除合同,花費與固定的是一樣的,而且可以避免忘記續訂時的雙倍工資。
(當然這是在單位按勞動法辦事的前提下,如果單位根本不在乎,不籤合同都行)
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同意,或者在一個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就應該籤無限期的合同了。
希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我在任務,望能採納我的答案。
5樓:海明天下
斷續十年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
第一次就業也可以籤無固定期。
「工作滿十年」不是指新法開始計算,前面的也有效。
關鍵企業是正規企業。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第二次合同期滿後可以要求籤無限期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是看勞動法了嗎?在公司連續簽訂2次合同,第三次需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不是從勞動法頒佈滿10年。
勞動合同無限期和有限期有什麼不同
8樓:匿名使用者
1.先從勞動合同法對兩者的規定來看: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區別最大的地方在解除合同的時候體現最明顯:
假如5年的固定期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如果想不再續訂,可以解除合同時,不需要或者只需要支付給勞動者很少的經濟補償就把勞動者打發了。
而同樣無固定的勞動合同,5年後,如果用人單位想把你打發走,卻只能和你協商,如果你不想走,那麼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來趕你走的;如果你覺得呆著沒意思了,想走,起碼你可以你可以勞動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兩倍的經濟補償,甚至可以更多。
當然上面只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籤無固定的合同解除成本過高,對於勞動者而言,基本上區別很小,想走的時候都可以直接走,沒什麼約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所以老闆想炒你魷魚當然是可以,只不過要給予你適當的經濟補償或者是賠償。
具體如下:
對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如果是協商解除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用工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是終止合同,則需要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臭豆腐安心
兩者沒有本質(權益)的差別,只是時間上的不同。
10樓:養生亦我所欲也
說白了,就是兩種合同你想不想幹是你的自由
1、無固定期限老闆不能無理由解僱你,你可以辭職。除非嚴重違紀或者公司裁員。
2、固定期限:公司想解僱你提前30天告知就可以了,或者合同到期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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